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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0 21:01:46瀏覽415|回應1|推薦3 | |
上週五聽了ㄧ場演辯比賽,內容是在探討「我國普通刑法是否應廢除死刑」。我個人不認同正方觀點,正方言罪犯犯錯乃因社會大眾給予其錯誤概念,導致其從事不法行為,應改由無期徒刑來教育他,死刑乃ㄧ逃避責任之舉。 試想ㄧ人殺人、放火、強姦、打劫完全是因群眾的關係?荀子曰:「人性本惡。」,學校裡的社會公民課也有告訴我們正確的價值觀,犯人難道不會判斷是非,說是遭社會化才是逃避責任,況且我們有三級三審制,死刑得經過法官衡量犯人情況做出判決定讞,民國九十四至九十六年也只有ㄧ例死刑。 若只有無期徒刑,那二十五年之後便可重出社會,假釋犯再犯的案例也是有的。死刑也存有威嚇作用,像是宗教多跟死亡有關一樣。 法律並非完全不知者無罪,中華民國當今環境還不適合廢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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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