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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2009/04/08 14:05:53瀏覽1920|回應0|推薦0

一、承辦人員:賴小姐

二、聯絡電話:06-2991111#8359

三、傳真電話:06-2956839

四、地  址:70801臺南市永華路2段6號7樓

五、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六、服務內容說明:
    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
    提供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
    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家庭予以收容。
 
七、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市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元)。
 
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

不動產:不超過新臺幣26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應備文件:
    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必要時請附全戶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1份。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
   (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
    診斷證明書、學生證、服役或服刑證明等)。

詳細網址:台南市社會處全球資訊網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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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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