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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禁止販賣(藥品、藥材、醫療器材)小心觸法
2009/02/28 16:55:19瀏覽1018|回應0|推薦0

法令規定:
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藥商應向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可販賣,而營業處所,以申請許可之營業地址為限。
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15萬元之罰緩。

網路商店乃屬於虛擬空間,與實體通路不同,顯然無法滿足藥事法中藥商營業場所之定義,因此禁止在網路上販售任何種類的藥品或醫療器材。

詳細網址:台南市衛生局 網站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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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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