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定: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藥商應向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可販賣,而營業處所,以申請許可之營業地址為限。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15萬元之罰緩。
網路商店乃屬於虛擬空間,與實體通路不同,顯然無法滿足藥事法中藥商營業場所之定義,因此禁止在網路上販售任何種類的藥品或醫療器材。
詳細網址:台南市衛生局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