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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 20:37:06瀏覽311|回應0|推薦1 | |
教育部(101年7月17日)臺高(二)字第 大學或學院以自我評鑑結果向本部申請認定,其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各梯次補助者。 (二)獲本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者。 (三)獲本部四年以上獎勵大學校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且獲補助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 為落實大學自主,引導各大學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在完成第一週期系所評鑑及校務評鑑之基礎下,教育部已於今(101)年 考量大學評鑑以提升學校辦學品質及發展特色為目標,與教育部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目標相符,因此本次以獲前揭2計畫(教學卓越計畫以獲4年以上補助且獲補助金額總計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學校)補助表現優異之34所學校為優先試辦對象,分為3個梯次辦理,並預訂自今(101)年10月開始受理學校之申請。 本次試辦大學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採2階段方式辦理,第1階段先就各校「自我評鑑機制」認定,經認定之大學得據以進行自我評鑑,辦理完成後再函報「自我評鑑結果」至部進行第2階段之認定。除了一般性通則規範外,學校得依自我發展特色訂定評鑑指標及發展具特色之評鑑模式,以適應大學個別差異與特色發展需求。 自我評鑑應是大學自治中很重要的一項能力,教育部協助大學做好自我評鑑工作,評鑑重點應該放在檢視學校有無建立自我改善的能力,現行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之評鑑,也一再強調大學評鑑是由各校依自訂發展目標來進行外部檢核,檢視學校是否有落實提升教學品質的宗旨。未來透過大學自我評鑑機制之建立,促使大學主動基於自我需求的目的,訂定一個具有外部性完整評鑑架構與體系之規範,並定期依據此規範執行,以達成自我品保的目標。 大學自我評鑑,落實大學自我發展。 ( 為落實大學自主,引導各大學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教育部已於101年7月17日訂頒「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符合申請資格之大學,可向教育部申請免接受同類型評鑑,希望將自我評鑑與持續改善品質的思維內化為大學組織文化中,並發展出大學自我特色。 目前在考量我國大學評鑑如何提升學校辦學品質及發展特色,希望與政府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目標相符,因此本次以獲前揭2計畫(教學卓越計畫以獲4年以上補助且獲補助金額總計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學校)補助表現優異之34所學校(不包含技職院校)為優先試辦對象,分為3個梯次辦理,並預訂自101年10月開始受理學校之申請。 而本次獲得資格的自我評鑑名單,不外乎是傳統公私立明星大學,都將獲得優先申請資格,名單如下(共34校): 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台北藝術大學。 私立長庚大學、私立台北醫學大學、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私立中國醫藥大學、私立輔仁大學、私立東海大學、私立東吳大學、私立逢甲大學、私立中原大學、私立淡江大學、私立世新大學、私立元智大學、私立亞洲大學、私立靜宜大學、私立銘傳大學、私立華梵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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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