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5/19 18:37:00瀏覽1166|回應4|推薦1 | |
『自由心證』與『獨立審判』助長貪官肆無忌憚胡作非為! 法官的胡作非為,首惡來自於「自由心證」(尚方寶劍為所欲為條款)。 『自由心證』的本意乃在於讓法官判案時,足以其自由的多面思考,以查 窺兩造間底層的真偽,而達更確實的判斷結果。然別忘了法官也是人 不是 神,血液裡同樣流著嗜血嗜利的動物劣根性本質,在花花世界金錢掛帥的 年代,擁有無上權勢的司法官們,又如何拒絕頻頻送到口裡的利誘。所以 在「自由心證」-國家賜予的尚方寶劍無上權勢下,為達私利,「紅」的 可看成「黑」的、「白」的可說成「灰」的、、反正:「我的看法就是這 樣,不服可以去上訴啊」…嘿嘿、反正又無事過責任,誰能把我怎麼樣! 註:鄰近同樣採用「自由心證」制度的『日本』,在行使50年後,終確認 「自由心證」重大缺失,而於2009年改採聯合陪審團制。試問:為什麼 日本行而我們有什麼理由不行?難到日本、美國比我們還落後嗎?台灣人 性的道德規範已世界第一了嗎? 『獨立審判』這唯我獨尊的帝王條款: 憲法制定本條款的原意,旨在保護人民為依歸。是為防止法官於審案期間 ,免受政黨高官、立委民代等以任何形態的干擾,進而淪為政黨利器、影 響裁判品質,致妨礙人民權益之良善本意,故特於憲法中予法官制定此無 上權力條款。 惟畢竟法官還是具有貪念本質的凡人,在毫無監督機制下、此唯我獨尊上 帝條款,無異助漲不肖司法貪官得以挾權假公濟私,肆無忌憚的為所欲為 。「嘿嘿…這是我的法庭、我的世界、我就是上帝,只有我說了算,誰敢 講話就扣你“關說”大帽子。哈哈…不趁此A錢的才是傻瓜」!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記得馬總統在兩年就職演說中提到:「新政府另外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導正 政治風氣,恢復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新政府將樹立廉能政治的新典範 ,嚴格要求官員的清廉與效能」。我希望每一位行使公權力的公僕,都要 牢牢記住「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這一句著名的警 語。我們一定要做到:政府全面依法行政,行政院依法對立法院負責,司 法機關落實法治人權,考試院健全文官體制,監察院糾彈違法失職。現在 是我們建立優良憲政傳統的最好機會,「我們一定要牢牢把握。在憲政主 義的原則下,人權獲得保障、法治得到貫徹、司法獨立而公正、公民社會 得以蓬勃發展」、。 太棒了、真是好聽、三房兩廳!您這個願景,讓我找到活下來的一絲希望 。問題是、至今仍不見司法有所改善,近日發生在桃園的袁姓傷心的媽媽 ,12歲女兒遭受性侵,袁母提出告訴後即石沈大海,陳情後依然不見回應 ,竟僅煎熬七個月,終在母親節前夕燒炭自殺、。 別說您沒空注意到這聳動的社會新聞,原來,只有犧牲生命才能引起社會 的關注。還記得也是因女兒遭受一再性侵案,老父刻意以半跪姿勢吊死在 街頭轉角窗口,以犧牲生命來向社會控訴不義司法的的聳動畫面嗎?還有 留言因不滿司法,而穿紅衣褲跳樓而亡,及因被利用人頭案,留言「我們 一家是給法官逼死的」,而全家燒炭自殺死了三人、、等難計其數的不義 司法害民事件,試問:醜陋司法到底還要死多少人才會引起您的關心?您 的司法改革支票,到底是您只說說-沒在做?還是貪官們根本就是、做再 做(貪)-沒在驚? 「法律」是一個國家用來保護善良人民的誡律。 法律明確理定了,什麼事我們不能做,否則就要受懲罰。所以『法律』是 國家『安定』的力量,如果司法官們都能緊守分際,都能公正的依照法令 依據,合於公理正義,那台灣今天的社會將更和諧,經濟更穩定、人民更 幸福安樂不是嗎?然而當人民飽受不義司法的摧殘時,該怎麼辦呢?有申 訴管道嗎?憲法(第十六條)賦予人民請願、訴願、訴訟的權力。可人的 一生當中,扣除成長、教育、工作,有幾個人能承受十五年醜陋司法蹂躪 ?幾人能陳情一等就是十幾年如泥牛入海般渺無信息?而這就是我國憲法 明訂保護人民的宗旨嗎?! 悔恨聽信國家、選擇相信司法,成為貪官貪贓枉法的墊腳石! 國家教育我們、並明令規定我們:『司法是公正的,人民遇有紛爭,就必 須到法院來尋求司法公正的評判』。可為什麼卻眼睜睜的看著人民不斷飽 受司法貪官的殘害?! 沒上過法庭的人總以為法官應該是公正的,法院更是人民倚賴的最後一 線希望。可到了法庭才知道,這代表著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威,號稱人民唯 一賴倚的最後正義防線,原來更有著為數不少的司法貪官們,為“私利 “在法庭上利用職權證明「這是他的法庭、他的世界、一個醜陋人性弱肉 強食的世界,不照他的遊戲規則來,就會被犧牲」。惟人們不能怨天尤人 ,只能自求多福,唯有在無盡的暗夜裡強忍煎熬、無聲的哭泣,多少含冤 莫白抵受不了煎熬而上吊、跳樓、燒炭自殺,而堅忍存活下來的,不是發 瘋、漫罵街頭,就是終日鬱鬱寡歡如行屍走肉。 因此,好人一樣會被逼上絕路,一樣會變壞,「法院」更是為這種好人製 造這種機會的關鍵地方。在此,善良不見得能得到尊重,天理正義不見得 能獲得伸張,好人、在此一步步 被 逼 上 絕 路 、。 人們總是在被毀掉一輩子的努力、失去親人、深受其害後,才能真正意識 到醜陋人性的可怕。沒有人否認,生命是可貴的,因為對每個人來說,人 生都只有一次機會。當知、沒有人能決定自己的生命,君令或不可違,父 命或不可逆,但是千萬記住,即使處於王權之下、霸者之前,人、不可不 問一己良知,當面對上帝的審判,不可推說、當時是迫於無奈,或者推說 、當時只是權宜之計,,一個正義的君子,不可行不義之事。 日前,行政院終於趕在您就職兩周年前,通過『法官法修正草案』,惟本 草案即足以遏阻不肖司法貪官的貪贓枉法行為了嗎?少來了,大家都知道 ,懲治不法,不會有第二種方法! 不規矩的法官 大家知… 【聯合報╱李復甸/監察委員(台北市)】 2010.01.12 03:25 昨天司法節清早閱報,映入眼簾的竟是貪汙案法官私見被告的司法界重大 違紀報導。在各方殷切期待司法改革之時,令人有椎心之痛。司法威信敗 壞至今,尋求革故鼎新之道,已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首要尊重司法,行政權不可侵越司法權。該由法院判決的事項不 可用行政權替代。死亡宣告依民法第八條,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亦為司法權。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廿八條「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 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 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本會期立法院又通過災害防救法, 亦增加了相同的規定。報載內政部認定花蓮縣長離婚無效,然則離婚之效 力事涉確認之訴,當由法院認定作成,非內政部所能判定。死亡宣告與離 婚之認定應屬司法權,任由行政權侵越司法權,至為不妥。 筆錄製作不實大概是馬總統切膚之痛。精進庭訊筆錄之製作,確實是司法 改革的重點之一。可是目前書記官約僅有三分之一是法律系畢業生,非法 律出身的書記官如何跟上法官或檢察官問案,實有困難。因此,書記官常 由法官或檢察主導紀錄。書記官原應本於其職務為獨立為筆錄之製作,不 受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然目前幾乎全由檢察官交代書記官打字,與制度 上案件偵查者與紀錄者分屬且獨立扮演各自角色相扞格。筆錄不及成為庭 詢制度改良無法突破的瓶頸。 被告或證人與鑑定人在偵查時之發言,依刑事訴訟法,應命就其始末連續 陳述。實際上,因為等待書記官輸入電腦記錄,致使發言斷續。在反覆思 尋之後所為之答案與即時連續所作之回答,是顯然不同的。目前法務部尚 且要求被告或證人面對電腦螢光幕,細繹書記官筆錄,允許一再更改,實 是背離訊問之基本原則。 司法風紀近年確已略有改善,但仍不時有違紀犯法聽聞。其實法院裡不規 矩的法官是哪些人,同僚知道,律師也知道。什麼正己專案與政風狗仔隊 無非是譁眾取寵花招。 保障人權賴於維護司法之正當程序;司法之能正常進行,則賴於行政權能 尊重司法。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不需要花俏與喝采,更沒有英雄,司法 改革賴於遠見與堅持。企盼司法當局能堅持改革原則持久力行,莫隨民粹 激情鼓動,而軼失了改革的方向與理想。 ㊣司法審判的恥辱:遇官則慢 遇官則亂 【聯合報╱社論】 2010.01.17 03:28 am 驚爆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私會承審案件被告吳俊立的案外案,其中顯露 司法官對自我品操要求與審判獨立維護之輕率;對於本案,司法界已不能 只以個別法官一時失足,處罰就算完事的輕慢態度看待。 本案雖由司法機關主動發覺,司法院也快刀斬亂麻將林德盛停職移送監察 院彈劾;然而從調查、處理過程的鬆散,完全看不出其章法、標準,難以 服大眾而昭公信。 政風人員跟監發現,林德盛除往來人士複雜,去年六月審案期間與吳俊立 會面外,還疑有婚外情,且此名女子住處,又有另案被告出入。 這些跡證,顯示林德盛的行為已逾越法官倫理界限,甚且有違法犯罪的重 嫌;奈因政風單位沒有司法調查權,若要使案情進一步澄明,有賴檢調發 動監聽等手段偵查,但花蓮地檢署竟遲至事情曝光才剪報分案,又有何用 ?真相如何得明? 本案顯示,司法官的自我要求標準太低。林德盛倘係不小心遇見吳俊立, 怎不轉身走人,自稱還停留長達十五分鐘?林三度為吳俊立官司的受命法 官,應知與吳見面行為不當,為何離開吳別墅後未立即向庭長報備,以示 清白?而待會面消息走漏,林避嫌澄清都來不及,又怎可堅不透露同行朋 友是誰,謝絕查證? 「法官守則」雖有「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 當或易被認為不當行為」的要求;但衡諸司法界的實況,卻只有如壁上告 示,聊供參考而已,司法院和法官都未認真思考建立一套自我省視的嚴格 標準。法官出事無須主動交代違行事由,同僚又以幾近刑事偵審的嚴謹證 據法則論斷行政責任,形同變相迴護包庇,這算那門子的高尚、自持。 深怕錯傷法官,急急處置個案,等待一時風暴過去便算了事,林德盛案正 是這類鄉愿護短心態的制式寫照。 林德盛案還反映出案件纏訟衍生的「司法信賴危機」。吳俊立涉嫌詐領社 團補助款案起訴至今已八、九年,還在第二次更審,涉訟時間差不多的傅 坤萁涉違證券交易法案更牛步,更一審甫判畢,上訴最高法院中,兩案也 都因再開辯論爭議,鬧得風風雨雨。 為什麼案子一遇到有權勢的人物就放慢腳步?審判遇官則慢,是很多人心 裡的疑惑。過往如正副議長賄選案,往往多到當事人任期屆滿,甚或二度 任滿後才定讞,立委、地方首長,還有法官涉嫌貪汙案,也都一致地慢、 慢、慢。斲傷了多少社會正義,耗損了多少社會成本! 案子審得慢,也許是檢察官倉卒起訴,證據不足,法官得多補強,不好遽 判無罪;也許是這類被告會找優秀律師捍衛權益;但民眾亦不免疑心:會 不會是法官擔心得罪權貴,不想惹麻煩,讓案件定在自己手中?又甚至或 是被告擅於鑽營各種關係,軟硬兼施,使法官寧可案件緩速進行?這些案 子藏有多少傷害司法、不能說的秘密? 案件遲不定讞,當再發生如吳俊立案法官私會被告的蹊蹺情事,且無巧不 巧,幾十名被告獨有吳的部分未及查清,必須再開辯論,平添大眾無限想 像空間;以致司法公信受到巨大衝擊,社會因之紛擾,審判獨立也面臨信 任危機。 司法官享有終身保障,六十五歲退休,還能領取高於一般公務員倍餘的退 養金,如此優渥待遇,背後有社會對司法官應當耐得住寂寞、慎使司法權 的深深期許。因此,法官不能老是寬於律己,輕縱把個人利益、人情世故 置於司法形象之上的害群之馬;也不能老是高舉審判獨立的旗幟,一味要 求人民忍耐審判的遲緩、相信法官的所有處置全是公正不阿。 法官清正、審判獨立,司法這兩大需要人民高度信賴的原則已漸亮起紅燈 ;司法界若太過自我感覺良好又托大,將會面臨信任破產的重大危機。 |
|
( 創作|另類創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