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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5 16:22:31瀏覽1181|回應0|推薦0 | |
台灣不肖司法貪官之所以橫行不法,倚靠的就是擁有尚方寶劍『自由心證』得以為所欲為的權力。而造成此一弊端者即為造法者的人謀不臧作為,形成帝王條款讓似是而非搞得人心惶惶天下大亂,善法者更是以此不全法律漏洞大肆為所欲為〈如建設規範建商條款、技士簽署條款、公司清算條款、等〉。可當帝王條款遇到法官的尚方寶劍時『自由心證』,是誰勝出呢?唉、當然拿劍的勝出囉!因為..自由無價嘛........請看以下今日判例: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死亡車禍案,認為檢方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理由不夠充分,除了涉嫌肇事者判決無罪,更稱這條法令是「帝王條款」,言下之意似乎對法條內容不以為然。 這起事故發生在去年2月,林姓男子當時騎著 法官認為,檢方認定被告違反「帝王條款」規定,卻未詳述及舉證被告是否有充裕時間做出必要反應,也沒有提及被撞一方已悖離「可受保護之信賴」,違規闖紅燈才釀成事故,因此判決林姓男子無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款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由於內容籠統含糊,卻幾乎「適用」絕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員警處理事故時,若無法明確釐清肇事責任,或兩方都可不得罪下,往往會引用這條法令將當事人移送法辦,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警方無奈地說,判決結果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也只能尊重,但擔心日後可能會有不少事故當事人援引這個判例提出申訴,後續的爭議會更大,恐怕得由中央統一解釋。 另有檢察官相當肯定法官的見解,認為從該條文內容來看,根本毫無意義,只有「很混、很懶的人」,才會去引用,很不負責。 宜蘭地方法院庭長黃永勝說,由於這條規定確實模糊不清,一般法官在審理時,都會視個案狀況決定,但肇事者撞死人獲判無罪確實並不多見,此案重點在法官確認被告並無過失,但一般車禍事故,法官做出有罪判決的還是占了絕大多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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