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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7 10:18:37瀏覽410|回應1|推薦3 | |
台灣人民被評為理盲及濫情真沒有錯,菲律賓把14個在菲越洋詐騙中國大陸某些人高達億餘元人民幣,經過中國大陸當局會同菲方破獲全案,拒捕及扣留犯案者24人,其中包括台灣人14個,大陸人10個,全部押往犯案第二現場,亦即中國大陸接受審訊。這件刑事案子十分簡單,犯案第一現場在菲律賓,第二現場在中國大陸,被害者全數身在中國境內,而犯案罪嫌全部在犯案第一現場被捕獲,依國際法,是誰有權審理此案呀?恐怕怎樣算也算不到台灣罷? 如今菲律賓自動放棄對這等罪犯的審判權,依例及依法,轉移到此案的第二現場國家審理,所依據的是他們兩國間早己簽署執行的刑事引渡及互助條約,更且犯案被捕罪嫌中更包括中國人在內,且先不說14個台灣人在菲律賓乃至全世界都被視為中國籍了,光是犯罪現場中包括中國大陸在內,而全案並不涉及台灣一地,台灣有何理由要求菲律賓對在菲犯罪之台灣人打開先例,網外一面,將14台灣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之罪嫌,送回台灣讓台灣司法審理他們呀?最重要的是除了此14台人,涉案被捕罪嫌還有10個大陸中國人,將14個台灣人送回台灣,台灣司法唯一辨法是不處理此案,因為無法處理,難不成台灣又要中國將10個大陸人送來台灣,將被害者全部用專機送來台灣上上台灣法庭嗎? 不要說台菲之間並未有刑事互助及引渡條約,光是台灣人民在菲並無治外法權這一點,菲律賓就絕無將犯罪事實同台灣無關之台灣中華民國籍罪嫌送回台灣之理,不是本人替菲律賓政府說好話,台灣人要面子,爭主權,菲律賓難道就不要面子不爭主權嗎?看看數年前,有個美國青年在新加坡犯了極為輕微之罪,好像是劃花街旁汽車,這等罪在美國天天發生,即使當場被捕,只要劃痕損失不高於500美元,可以罰款了事,高於500美元,亦只是刑事坐他幾天牢房,但多數判社會服務矣。可是這個在新加坡的美國小子,竟被判坐牢外還被判鞭笞之刑,要打到屁股開花為止,消息傳至美國,全美國嘩然,甚至連美國總統也急速致電新加坡總理,要求免刑,美國總統還不敢要求送回美國受審呢?結果根本完全無效,新加坡根本不理也,近幾年台人在新加坡犯案者多起,任你台灣人民如何喊冤,新加坡還是依他們的法律處理,這就是國格及面子也。 試問,假如有個美國人在台灣犯案,又是詐騙,被害者亦即犯罪第二現場在日本好了,這個美國人伙同日本人,以台灣為基地越洋向日本人詐騙過億美元,全部存入台灣某銀行帳戶,日本派人來台協同台方司法單位破了案,將全部在台罪犯拘捕,而罪嫌中除了這個美國人之外,都是手持日本護照之日本國人民--- 可能有李登輝之流的台灣皇民,不過都是持有日本護照。本人就要問問台灣司法如何處理此案矣,會依法審理嗎?因為犯罪第一現場就在台灣,會將日本人依日本要求送回日本交由日本司法處理,美國人送回美國交由美國司法處理,亦即各管各的嗎?假如真的如此,此案在審理上就十分麻煩,假如此美國人罪嫌又是個主謀中之主謀,一案件分別在兩個國家地方,各有各依不同法律審理,恐怕全世界首創也,何況?被害者又全部都在日本,這個美國人罪嫌一定HAPPY到極點了,幾乎是無罪一身輕也。依本人估計,真有如1此案例發生,台灣司法很可能不同於菲律賓,先在台灣審理告一段落後,再依法移送日本,但是絕對不會將人犯分為兩批各送日本美國也。現在14個台灣人在菲伙同10個中國大陸人,齊齊詐騙中國大陸人一案就是這個道理。不是不信台灣司法,而是根本無法同一案件,被捕罪嫌分成兩批,在兩地依不同法律審理,更扯的是其中審理此案之一地,即台灣又非犯案所涉及的現場,亦無被害者出庭陳述被害事由,其結果真是天曉得也。這不是是否尊重台灣主權的問題,而是司法實務上的問題。 以這件事可以清楚顯明了台灣人民的無知及理盲,加上不知所謂的濫情,結果只有一個,就是更讓國際間瞧不起這個充滿一批又一批理盲無知人民的地方,對於整天大嘈大叫台灣主權至上者,無疑是更加嚴重的打擊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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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