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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6 11:45:39瀏覽122|回應0|推薦2 | |
面對雙颱威脅台灣,暴雨襲擊恆春墾丁半島,往往過去在這種關鍵時刻,各家電視台記者,一定深入災區做第一手報導,可是沒想到一個李宗瑞,就像個龍捲風似的吸引各家記者及名嘴的瘋狂連線及評論.... 但這次性愛光碟跟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女主角(大家口中的受害者)在看鏡頭,以往社會上的普世價值"性愛光碟=偷拍",也就是有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A片的(女)主角,但這次事件隨者李少爺投案後,我個人認為社會評論,甚至檢察官在法院內的指責,都和事件的本體有所偏離.... 知情---我認為光碟及照片的外流,想必是有心人士的操作,但撇開這項因素來看,我認為男歡女愛中拍照綠影,那絕對是雙方同意(知情)的事!!!如果那位女星當初想到三五年後會這麼紅,還會做出這麼不愛惜羽毛的荒唐事嗎???如果所有女星都不上夜店,都不進入聲色場所或一些私人招待所,那機率想必會降低不少,重點是麻雀想變鳳凰,當明星不就是想成名嗎???高利潤當然伴隨著高風險囉!但在知情的情形下就必須為當初的行為負責,開記者會承認荒唐事,並對外流及散播照片影像的人提告(但不一定是李宗瑞),對自己負責其餘交給司法(雖然不一定可以信任)...... 檢察官---我覺得生病的是檢察官不是李少爺,如果檢方有李少爺迷姦下藥或散佈照片的具體證據,就說清楚講明白,讓他一刀斃命,直接起訴判刑關一關!但如果是用道德來辦案,乾脆強制夜店關閉,政府眼中的八大行業一次清除,還是說台灣不能販售照相機錄影機(連拍的機會都沒有)??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才是司法的最後防線...搞不好這次事件李少爺跟所有女主角都是情投意合的...所以最後結果只能抓出散播影片者而已... 1.檢察官要有證據才能辦案呀!要不然比名嘴還不如....(公權力在手也枉然) 2.進入聲色場所要對自己負責,不要怪"酒",怪"藥,"怪"毒,"怪"人".... 3.如果事後證實李少爺既沒下藥也沒散播,那請所有名嘴影視記者下台一鞠躬... 4.希望女性同胞看這篇文章不要罵我,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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