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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9 15:44:17瀏覽174|回應0|推薦1 | |
法律領域的實務:個人網誌是公開場所,所有言行都由網誌格主承擔,權利與義務如同當事人親自言論;我在網誌所有內容皆屬於我個人私人智慧財產,這是法律權利範圍,我在網誌所有內容若詆觸法律,自然有相關法律義務範圍;民主國家權利最高的總統都有人提告,民主國家錢財最多的私人企業都有人提告,我在網誌上已公開徵求全球70億網友踢館,至今已3-4年都無人踢館,到2011.03-04月腦波竊盜集團初現至今已滿35年,我最多只等到2011.03-04月接受全球70億網友踢館,總不能等到我出現老人癡呆症或老人失憶症,再來踢館,畢竟我已等了35年及公開3-4年時間. 法律領域的實務:民主國家權利最高的總統都有人提告,民主國家錢財最多的私人企業都有人提告;總統與私人企業都有能力聘請律師,我連吃飯都成問題沒錢聘請律師,近35年來及20多年來沒人敢自報姓名及親赴法院考試. 聲明人黃群生龍雨2011.01.29PM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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