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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幼兒獨留家中 危機重重──防墜設施的重要
2015/07/12 21:42:10瀏覽706|回應0|推薦2

    〈幼兒獨留家中  危機重重〉

主旨:歲以下幼童對於危險環境沒有自主能力,需要被保護,父母外出務必將孩子帶在身邊,或委託長輩代為照顧,切莫將幼童獨留家中,以免發生意外。鄰里之間若能多一份關心,也可以預防憾事的發生。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於日常生活中時常可見獨留兒童在家而釀成慘劇之新聞報導,為何家中隱藏著如此大的危機?社會處表示獨留兒童在家容易發生危險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兒童沒有危機意識,不懂得保護自己;再者兒童好奇心大,容易接觸有潛在危險的事物,如兒童被利器所傷、被滾湯灼傷、誤喝有毒液體、誤服藥物等等,甚至在家中因玩打火機而引起火警,禍及鄰居等慘劇亦時有所聞。其中最駭人者,莫過於兒童因自行爬出窗外而導致墜樓身亡,這些案例都令人感到萬分遺憾!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者政府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第60條、第67條定有明文,是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倘有違反者,除「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處罰可謂嚴重。

 

 

房屋加裝鐵窗算是違章建築嗎?

過去曾經發生一對住在陽台加窗的老夫婦在火災發生時,無處逃生而遭大火吞噬的情形,這也是市府決定嚴格執行取締陽台加窗的原因之一,建物陽台未經檢討容積率,並申請建築許可情況下,擅自於陽台欄杆上加裝窗戶者,一律予以查報拆除。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令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修正住有12歲以下兒童之公寓大廈住戶得於外牆或陽台設置防墜設施 且增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代理人之資格限制

主旨:立法院於民國10241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與第27條之修正,允許公寓大廈住戶於外牆或陽台設置防墜設施,並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代理人身分。

內容:公寓大廈住戶基於居住安全,常於住家外牆或陽台突出部分加裝隱形鐵窗或防墜裝置,然依據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故住戶對於外牆之使用須受全體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限制,常被要求拆除或受行政罰之處分

惟立法者考量台灣因地狹人稠,建物高度不僅日益增高,許多公寓大廈住戶亦都住有幼童,基於安全考量而增訂第8條第2:「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因此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得於外牆開口或陽台設置防墜設施,不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但仍須不妨礙逃生亦不得突出牆面,且設置理由消失後導致不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時,仍應改善或回復原狀。至於是否不妨礙逃生安全,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認定標準判斷。

其次,27條第3項僅規定代理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之代理人需出具委託書,但其資格並未受限,實務上卻有出現住戶委託他人代理干擾會議進行,或藉由大量徵求委託書進而左右或做成不利於住戶之會議結果,故本次修法將代理人身分限於區分所有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血親,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始得合法代理

 

時事新聞

「早知就裝鐵窗」 3歲童墜9樓亡

嬤跪地哭求天 母自責不該出門  20131205

意旨: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違反《兒少權益法》。

報導:新北市一名三歲女童昨早因父親上班、母親送哥哥上學,她攀上家中九十五公分高窗台,疑為找媽媽開窗探頭,因未裝鐵窗而不慎從九樓、約三十公尺高處墜落;其父、祖母雖跪地祈求,但送醫仍宣告不治,其母抱著愛女遺體哭喊:「我要留在她身邊!」祖母也難過說:「早知就應該裝鐵窗。」但檢警認為父母獨留幼女在家釀禍,涉嫌過失致死罪嫌,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昨裁定各以五萬元交保。

女童母親陪愛女送醫,在醫院崩潰痛哭。張貴翔攝警方調查,死者是三歲的劉姓女童,因父親於科技業擔任工程師,經常往返兩岸,母親為了接送、照料兩個就學的哥哥,只能到附近便利商店打工貼補家用,平時女童與中和區的祖父母同住,假日才由母親接回泰山區社區大樓九樓住處,近日因父親返台,她被接回家團聚,未料卻發生悲劇。

由於死者墜樓的窗戶未裝設鐵窗,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科長蘇志民指出,新修訂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列「兒童防墜條款」,從今年五月八日開始,只要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兒童,在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隱形鐵窗等防墜設施,且無須管委會同意;而該社區管委會姓前主委指出,家裡有十二歲以下孩童,可於窗戶、窗台設置防墜裝置,他任內並無住戶申請裝設鐵窗。

警方調查指出,昨上午七時,女童父親出門準備搭機去中國工作,其母見次子及女兒還在睡覺,不忍叫醒,約七時三十分出門送長子上學,沒想到才離家五分鐘,返家發現大門外開,卻遍尋不著女兒蹤影,赫見窗戶、紗窗打開,花台上盆栽東倒西歪,探頭察看,驚見愛女倒臥一樓血泊中。

目擊者說,當時聽到砰聲巨響外出察看,驚見女童面朝下趴臥人行道上,趕緊報警,此時抬頭發現女童母親驚慌尖叫,緊接著衝下樓,陪女童送醫。衛福部台北醫院醫師蔡卓城說,女童到院時沒心跳呼吸血壓,頭部外傷嚴重,大量出血,頸椎、骨盆腔嚴重骨折不治。

母獲悉崩潰昏倒,自責痛哭說:「女兒可能起床找不到我,才爬窗墜樓。」警方要她製作筆錄,她頻說:「我要留在她身邊,哪裡都不要去。」女童祖母難過說:「早知道會發生這種事,當初就應該要裝鐵窗。」

女童住家鐵窗約九十五公分高,同年紀孩童可輕易攀爬;警方在女童家窗台蒐

同社區、住九樓、育有兩名未滿三歲小孩的鄰居姓媽媽,聽聞此事後十分心痛,她說平時窗戶只開十公分寬,「最重要的,還是別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發生該意外後,她打算安裝隱形鐵窗。新北市府也提醒,過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訂不能安裝外凸鐵窗,但新增的「兒童防墜條款」,就是預防類似事件發生,呼籲家長應善用。

對於女童獨留家中不幸墜樓身亡,新北地檢署指兩人不該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違反《兒少權益法》,但考量兩人還要料理後事,裁定各以五萬元交保。新北市社會局表示,將了解小孩獨留原因,若確定若確定將六歲以下小孩獨留在家中,可處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

 

( 在地生活中彰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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