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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從寬認定 走山國賠露曙光
2010/04/30 20:27:35瀏覽267|回應0|推薦5
北二高走山造成4人罹難。交通部今天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無過失責任主義」的精神,交通部自應負起賠償責任,將主動與罹難者家屬展開國家賠償協商,展現誠意。

根據國家賠償法,構成國賠的前提,應為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交通部次長葉匡時下午表示,雖然國家賠償法須有公務人員疏失才成立,但交通部認為,就算事故不涉人為疏失,卻因時代、工程規範未與時俱進,導致公共建物損害造成人民傷亡,國家也應負起賠償責任。

交通部援引法院審理民國95年6月蘭勢大橋斷裂,民眾連人帶車摔落聲請國賠案,強化北二高走山國賠正當性。根據相關判決,當時法官認公共設施安全性,「須隨科學技術與社會環境而適時調整」,全案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57號判決確定,交通部應國賠。

  葉匡時表示,依國賠法「無過失責任主義」精神,北二高在無風、無雨、無地震情形下走山,導致民眾在原應安全行車的高速公路上罹難,交通部自應負責國家賠償責任。

  交通部已指定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為國賠受理單位,主動與罹難者家屬展開國賠協議,若60天無法達成協議,家屬可循司法途徑爭取國賠。

  葉匡時說,雖然交通部願與罹難者家屬展開國賠協議,但事故原因鑑定仍會依程序進行,未來若發現有人員疏失導致走山事故發生,仍會依法究責。

  至於罹難者家屬的國賠金額,交通部表示會尊重罹難者家屬。不過,根據行政院頒「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規定,交通部能決行的國賠金額最高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500萬元必須報請行政院核定。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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