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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13:54:21瀏覽35|回應0|推薦0 | |
利用台南票貼借錢不還錢,竟然還不會被提告?有這麼誇張的事?這樣不是很多人去台南票貼借款時,都可以不用還錢了?帶你一看票貼借款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吧!小心去台南借款時別被坑了!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即讀者所簽發的本票到期時,因無法要求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持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之前有位不具名讀者問:「有人向我借了30萬,有簽本票,但我們沒有簽訂還款日期,我們私下說好的還款時間到了,對方遲遲不還,而且還避不見面,請問我是不是無法告他詐欺?該如何追討我的錢?可以用這張本票聲請假扣押他名下財產或支付命令嗎?」 事實上,行為人必須有故意施用詐術的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或是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失。讀者的朋友因借錢簽本票,到了約定還款的時間卻避不見面,朋友是躲避債務,與詐欺的構成要件不符,所以無法提告詐欺罪。 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讀者可向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法院購買空白的司法狀紙書狀,附上票貼正本及影本,繳付裁判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向法院遞狀,待收到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至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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