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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2008/12/31 23:07:57瀏覽721|回應0|推薦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聲韻學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討論中國聲韻學及其相關問題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設置省及直轄市分會、縣市支會,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從事中國聲韻學之研究與討論。
  二、關於中國聲韻學及其相關問題研究、討論成果之發表事項。
  三、關於中國聲韻學研究出版品之搜集與編輯、印行等事項。
  四、舉辦有關中國聲韻學學術講座事項。
  五、與國內外研究中國聲韻學之學人及機構聯繫合作事項。
  六、獎助大專青年學生從事中國聲韻學研究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有志於中國聲韻學之研討,由會員一人以
    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團體、名譽會員三種:
  一、以個人身分入會者為個人會員。
  二、凡學術團體入會者為團體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
  三、凡對中國聲韻學研究卓有成就,或對本會有巨大貢獻者,得
    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個人會員之資格,須年滿二十歲外,並應具下列諸款之一:
  一、對中國聲韻學及相關問題具有興趣者。
  二、大專院校各科系所畢業具有正當職業者。
  三、在大學院校擔任聲韻學、語言學相關課程,或在研究機關從
    事研究者。
  四、具有專門著作者。
第九條:凡違反本會章程者,得經理監事會通過,先予糾正,停權或
    除名,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條:凡無故連續二年不出席會員大會,或不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後: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出席本會舉辦之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後:
  一、出席會議享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四、其他會員應享之權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
    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
    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五條: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
    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因不得已之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解職者。
  三、違反法令,致影響本會榮譽,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解職者。
  四、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本會設祕書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而聘請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與學術研討會每年合併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報准臨時會員大會或學術研討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月舉
    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常年會費壹仟伍百元。
  二、各有關機構之補助。
  三、團體會員或財團法人之捐助。
  四、本會出版品之版稅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
    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
    府所有。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報
    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
    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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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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