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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23:07:57瀏覽735|回應0|推薦0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聲韻學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討論中國聲韻學及其相關問題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設置省及直轄市分會、縣市支會,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從事中國聲韻學之研究與討論。 二、關於中國聲韻學及其相關問題研究、討論成果之發表事項。 三、關於中國聲韻學研究出版品之搜集與編輯、印行等事項。 四、舉辦有關中國聲韻學學術講座事項。 五、與國內外研究中國聲韻學之學人及機構聯繫合作事項。 六、獎助大專青年學生從事中國聲韻學研究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有志於中國聲韻學之研討,由會員一人以 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團體、名譽會員三種: 一、以個人身分入會者為個人會員。 二、凡學術團體入會者為團體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 三、凡對中國聲韻學研究卓有成就,或對本會有巨大貢獻者,得 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個人會員之資格,須年滿二十歲外,並應具下列諸款之一: 一、對中國聲韻學及相關問題具有興趣者。 二、大專院校各科系所畢業具有正當職業者。 三、在大學院校擔任聲韻學、語言學相關課程,或在研究機關從 事研究者。 四、具有專門著作者。 第九條:凡違反本會章程者,得經理監事會通過,先予糾正,停權或 除名,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條:凡無故連續二年不出席會員大會,或不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後: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出席本會舉辦之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後: 一、出席會議享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四、其他會員應享之權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 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 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五條: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 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因不得已之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解職者。 三、違反法令,致影響本會榮譽,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解職者。 四、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本會設祕書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而聘請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與學術研討會每年合併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報准臨時會員大會或學術研討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月舉 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常年會費壹仟伍百元。 二、各有關機構之補助。 三、團體會員或財團法人之捐助。 四、本會出版品之版稅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 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 府所有。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報 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 修改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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