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9/07/26 04:26:32瀏覽267|回應0|推薦0 | |
王正》台灣地位未定論歪曲史實20:012019/07/25 中時言論
王正
民進黨二次執政後火速修改通過新版歷史課綱,不僅將中國歷史取消、使其割解散落於東亞歷史之中,如今即將於8月上路使用的南一版新編高中歷史課本第一冊,直接公然宣稱「台灣地位未定論」,意圖洗腦炮製新一代的「人造獨」。 炮製新一代人造獨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書3者,構成二戰後台灣地位回歸中國的3項核心法律文件。1943年中美英3國簽署的《開羅宣言》先是要求「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中美英3國首腦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8項則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內」。 1945年9月日本發布的《日本無條件投降書》則宣告「接受中美英3國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以上3項法律文件足以完整證明自二戰結束、日本投降後,台灣正式回歸中國,而且3者不僅具備國際法效力,也都受到國際實踐的公認。 南一版課本內文提出3項「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說法,第一是否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正式條約效力,稱其僅有聲明或公告的地位;第二是引用美國總統杜魯門在1950年韓戰爆發時,為合理化美國軍事介入兩岸而宣稱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第三則是指出在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中,日本只宣布放棄台澎主權但並未說明將台澎主權移交給誰。以上觀點皆是雞蛋裡挑骨頭,狡辯之下卻似是而非,不論從國際法還是歷史證據來看完全站不住腳。 首先,1969年世界各國簽訂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甲項將「條約」界定為「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准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由此可見雖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具有「條約」之名稱、但具有「條約」之實質效力。 此外,該公約第7條指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足以代表一國締約,而締約後「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因此由中美英首腦簽署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僅具有條約效力且對締約國具有拘束力。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受降典禮在台北中山堂舉行,日本第10方面軍司令官兼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在降書上簽名蓋章,而日本降書明文宣告「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代表日本在投降時便已明確同意將台灣和澎湖的主權歸還中國,因此1952年在台北所簽訂和約自然是按日本降書之意將台澎主權歸還中國。 杜魯門講話沒效力 至於杜魯門在1950年6月27日針對韓戰爆發的講話時雖表示「福摩薩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本的和平解決、或聯合國的審議」,但根據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以及「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一國及其代表人對所締結之國際條約不得出爾反爾,況且杜魯門在1950年1月5日還曾發表聲明重申遵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確認了1949年12月8日聯合國大會所通過尊重中國領土完整的決議,因此杜魯門後來關於台灣地位未定的講話不具國際法效力,並且無法代表美國以外之國家否定台灣已回歸中國的國際公意。 自1971年聯合國通過決議由北京代表中國政府後,美國總統尼克森於1972年簽署的《上海公報》上明確表示「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至此美國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正式宣告消亡。綜上所論,如今陰魂不散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所有論據皆站不住腳,台灣自二戰後主權回歸中國是國際法公認的法律事實。(作者為中山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研究員) #台灣
|
|
(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