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人妻小芳(化名)前年背著結婚17年的丈夫發生婚外情,甚至搬出家中與小王租屋同住一起,遭丈夫控告侵害配偶權,一審遭判賠46萬元;但她說丈夫財產逾4千萬,而她名下僅1輛車,且小王還是名中低收入戶,上訴主張賠償金過高,但高等法院認為侵害配偶權事實明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小芳已與丈夫結婚17年、育有2子,她在前年開始與1名已婚的小王發生婚外情,她在去年2月向元配提出離婚,並與小王在外租屋,遭元配逮個正著決定提告;而小王的妻子也曾目睹2人在台中中興新村約會、同車出遊;法院一審判2人需賠償46萬元。
案經上訴,小芳認為丈夫名下財產價值超過4000萬元、2019年收入約85萬,而她名下財產僅1輛小客車,而小王還是名中低收入戶、名下全無財產,她認為一審判賠金額過高;她還提出彰化地院審理侵害配偶權訴訟時,多數賠償金僅為25萬,認為此案賠償金也應低於25萬。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調閱小芳與小王妻子的對話錄音檔,小王妻子問小芳「妳現在要跟他搞一腿」,小芳則回答「對」,小芳在對話中承認婚外情,還說「今天已經走到這種地步了,也是要去面對,當然對妳抱歉,這個再講也沒有用。」法官認定確實已侵害雙方配偶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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