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再議狀
案號:106年度偵字第◎◎◎◎號
告 訴 人: ◎ ◎ ◎
住址:
手機:
電話:
被 告: ◎ ◎ ◎(即◎◎◎◎◎)
住址:
為被告涉嫌詐欺、背信、侵占案件,頃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惟告訴人認應有再議情事,爰依法提陳再議聲請狀事:
壹、案情概要
被告【負附擔贈與400萬元整】,特定款項,挪作他用,涉嫌詐欺、背信、侵占等犯行,餘詳106年他字第◎◎◎◎號告訴狀。
貳、不服之理由
一、疏失危及本職偵查犯罪工作(是否失大職?):
1.證據充足明確(詳106年他字第◎◎◎◎號告證一), 貴署承辦檢察官未傳被告查明此證據部分,是否負附擔贈與款項400萬元整,挪作他用,構成詐欺、背信、侵占等犯罪,是否嚴重瑕疵,過重失職?【此(負附擔贈與款項)有無挪作他用犯行?】,不起訴處分書,隻字未提。
2.證據不查及被告不傳問,說什麼都是多餘;不起訴處分書,洋洋灑灑,文青寫了,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二、三、四等3大段有何用?全非告訴人前項提告【挪作他用犯行】關鍵重點,【●應偵查未偵查(証據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失大職?
二、本案是否單純民事案件? 貴署本職錯引單方面認定:
本案是否單純民事案件? 貴署承辦檢察官,耗太多精力,於不起訴處分書內陳書,若錯用錯引刑事訴訟條文及判例陳書,不是自找麻煩,令人鄙陋,不再於本段,謷言狀述此民事部分。謝此民事部分費心過目過重提醒, 貴署應以本職偵查【犯罪構成要件】為重處理,多陳書。
三、全無偵查犯罪邏輯概念,有夠吊詭,涉嫌不合情理邏輯陳書及詢問方式: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一,最後一行:「告訴狀所指定存部分,告訴人表明此為事實陳述,非告訴範圍。」→貴署怎麼會有如此陳書空有一句?無再其他陳書強力說明,告訴人疑問:【既是事實陳述,怎非告訴範圍?不然事實陳述何用?全無偵查犯罪邏輯概念!!!!】,有夠吊詭,涉陷於不利告訴人跳入陷阱陳書,胎死腹中,草菅告訴人案件;是否 貴署檢察事務官於兩次詢問時,未作具體利害關係說明於告訴人,或筆錄不完整不完善【缺字】或【妄想】記載?本人是告訴人(是受害人)非被告,不應被如此,不合情理陳書【空有一句】,或詢問對待【套話唬弄】;請 貴署提具筆錄及詳查該段錄音前後佐證,於程序詢問中,有無不合情理邏輯詢問方式?
四、再補充前段,相關事證:
即使告訴人於受詢問時,精神上有過累,誤想誤言陳述,認陳述事實,就是陳述事實,非告訴範圍,或過累,只想陳述事實與告訴標的有關,而疏失認陳述事實與告訴範圍無關而為陳述,在其他於兩次詢問室,受詢問時事項,【亦足可表明係屬告訴範圍,非僅事實陳述】,陳述如下:
1.檢察事務官問告訴人:「訴訟標的,是不是這定存400萬元整?」
告訴人答:「是。」
2.檢察事務官再問:「分與4兄弟各30萬元整,共120萬元整,是不是不告了?」
告訴人回答:「當時(指告訴人收到30萬元整當時)認為是遺產,非負附擔贈與,不在告訴範圍;若被告說是負附擔贈與款項,就要告。」
附註1:前兩段為記憶陳述,縱有疏漏或增加文字,不離本意。
附註2:上開兩段其中【不在告訴範圍】,是否為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一,最後一句,所【片句引用】,請自查明。
五、被告一行為觸犯數行為(詐欺、背信、侵占)犯行,陳述如下:
本段陳述,告訴人個人認應為 貴署法律條文專業素養,進行偵查起訴工作(非告訴人專業工作),告訴人已盡受害人訴訟行為責任,具狀提出證據及相關事實說明, 貴署當據此證據及相關事實陳述,偵查被告犯行,以下1至3項要點,為 貴署【應偵查而未偵查事項】,或為 貴署【應詢問而未詢問事項】。
1、被告涉嫌詐欺要點:
(1). 【詐術】及【物交付】犯罪構成要件:
339條第1項詐欺條文,列明【詐術】及【物交付】兩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並無說明】→【必須】被詐欺人因詐欺人詐術而陷於錯誤字句,始構成犯罪要件,且【並無說明】→詐欺行為應於物交付【之前或之後施行】,即有此兩部分【詐術】及【物交付】事實存在,即構成詐欺犯行成立。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二第3行所載【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不成立,是屬明顯。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二第5行引用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不成立,亦屬明顯。
(2). 【未遂犯罰之】犯罪構成要件:
再者339條第3項詐欺條文,列明【未遂犯罰之】,即更為明確證明,被詐欺人【無需】因詐欺人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告始成立詐欺犯行,即被告有任何詐術欺瞞施行,【縱使詐術欺瞞(未遂)】,未令被詐欺人限於錯誤,亦即成立【詐術】犯罪構成要件;此【未遂犯罰之】條文,更足証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所載內容【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意旨,不成立,不應參照引用。
(3). 【何人交付】犯罪構成要件:
至於交付物,何人交付,始成立詐欺犯罪構成要件?於339條第1項條文明列【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即已明顯本案雖非告訴人本人提出交付物,但負附擔贈與人(即告訴人家母),即為交付物之第三人,被告亦即成立此部分犯罪構成要件,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第4行所載:「..........足認該筆400萬元,並非告訴人交付予被告..........」,不能據為理由,作為不起訴處分內容事項,請 貴署酙酌。
(4). 【告訴人寄送存證信函(前),未盡報告義務欺瞞】犯罪構成要件:
本案負附擔贈與款項400萬元整,為負附擔贈與人(即告訴人家母)指定之【特定用途】,即為【專款用途】,被告【挪作他用】之說詞(詳◎◎◎年他字第◎◎◎◎號告訴狀告證一),加上被告未盡報告義務,欺瞞告訴人【解定存時間點(在前)】及欺瞞告訴人【被告已受贈與人(即告訴人家母)生前兩筆贈與時間點(在後)】等行為,即已涉嫌詐術欺瞞犯行行為,此前後欺瞞部分告訴人於◎◎◎年他字第◎◎◎◎號告訴狀內均有詳述。
(5). 【持續混合混亂款項詐術】犯罪構成要件:
告訴人於受詢問時,檢察事務官問:「分與4兄弟各30萬元整,共120萬元整,是不是不告了?」,告訴人回答:「當時(指告訴人收到30萬元整當時)認為是遺產,非負附擔贈與,不在告訴範圍;若被告說是負附擔贈與款項,就要告。」
上開 30萬元整,是告訴人於墓前收到家母之手尾錢,既是家母手尾錢,就應是家母遺產(社會風俗習慣眾所皆知),就不是負附擔贈與款項,就不應從負附擔贈與款項取出分配,被告如此將明知係負附擔贈與款項,做為【眾所皆知】遺產手尾錢分配混合混亂使用,【而未事先告知告訴人】,且於【事後被告收受告訴人存證信函,屆滿一個月,未再明確詢問告訴人,被告挪用負附擔贈與款項,是否同意?或該怎麼處理?】,難道就不算是詐術?【負附擔贈與款項】及【遺產】混合混亂使用,就是詐術,被告收受存證信函【(●此時已知悉是)負附擔贈與款項,是特定用途款項,不該挪作他用】後,就有明確法定效果,應履行之義務,不背信使用,及不該再繼續混合混亂款項,成立詐欺使用,盡報告說明義務之存在,解決法律上法定問題,被告於收受存證信函後,一個月期間內,未盡此部分【●挪作他用】報告說明義務,【(●持續)負附擔贈與款項】與【遺產】混合混亂使用行為,則於存證信函,屆滿一個月期間後,被告【(●仍然持續繼續)負附擔贈與款項】與【遺產】混合混亂使用行為,未為處理,就是被告(●不確定故意)詐術著手施行明確時間點,就是構成詐欺犯行之詐術犯罪構成要件。此部分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隻字未提。
附註1:【眾所皆知事實】、【特定用途】、【專款用途】、【持續混合混亂款項詐術】、【持續隱瞞受贈與款項(未盡報告義務)至告訴人無意間發覺是負附擔贈與款項之詐術】、【收受存證信函寄送,已知不該再混合混亂使用後,仍持續未為處理】等公眾社會經驗法則,均可用以作為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構成要件)判斷依據,為何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內,隻字未提?不然 貴署以何立場認定已成就(犯罪構成要件)?請說明。
附註2:【負附擔贈與款項】非【遺產】,若無遺產,即無用分配,留下【負附擔贈與款項】,以維護負附擔贈與人法律上權益,人之常情作法,法定上之權益,這亦是【眾所皆知】作法及【刑事專業】法定法源,被告(大學生資歷)難道不懂【眾所皆知】作法?
附註3:被告接獲告訴人存證信函提醒,應已知悉自己所處理(負附擔贈與款人)款項為【負附擔贈與款項】非【遺產】,此時亦應(●已知悉)為【特定用途】使用,應依法處理,被告【(●持續)混合混亂款項】,屆滿收受存證信函一個月期限,未作為未回覆,【●已涉嫌詐術(不確定故意)著手施行犯行】,難道不應偵查起訴?
附註4:【持續隱瞞受贈與款項(未盡報告義務)至告訴人無意間發覺是負附擔贈與款項之詐術】,告訴人於106年他字第◎◎◎◎號告訴狀內均有詳述,不再謷述,此部分為被告連續詐瞞行為之一部惡行,不老實,盡報告義務,被告若繼續執迷不悟,請 貴署依法起訴,陳書加重其刑量判。
附註5:被告於收受告訴人存證信函前,或許不知法律嚴重性,自認有權處理負附擔贈與款項,此部分尚可得情理原諒,諒引為不起訴,但經收受存證信函後,應知法律效果背信及詐術之嚴重性,無權獨權獨自處理,存證信函屆滿一個月後,未作為未回覆,已成立【●不確定故意(持續混合混亂款項)】詐術犯行著手施行及背信,應予起訴。
(6). 綜合上述: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所載:「..........且未見被告有何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不能據為理由,作為不起訴處分內容事項,另依據上開貳、五、1、(1)至(5)項被告証據犯罪構成要件,【●即已足夠】,作為 貴署偵查被告詐欺犯行起訴依據,請 貴署酙酌。
2、被告涉嫌背信要點:
(1).【違背其任務】犯罪構成要件:
被告明知是【負附擔贈與專用款項】,有維護負附擔贈與人權益必要,而挪作他用,難道就不是背信於負附擔贈與人?續如下陳述:
被告接獲告訴人存證信函提醒,應知悉自己所處理(負附擔贈與款人)款項為【負附擔贈與款項】非【遺產】,亦應知悉為【特定用途】使用,應依法處理,始不背信於負附擔贈與款人法定權益,被告挪作他用,即是刑法342條第1項背信條文,明列之【..........違背其任務...........】犯罪構成要件。
(2). 【或其他利益者】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342條第1項背信條文,列明【..........或其他利益者...........】,被告即已違背此部分條文犯罪構成要件,即被告已違背負附擔贈與任務,續如下陳述:
本案負附擔贈與款項400萬元整,為負附擔贈與人(即告訴人家母)意思表示,指定之【特定用途】,即為【專款用途】任務,被告【挪作他用】之說詞(詳106年他字第1477號告訴狀告證一),即已危害負附擔贈與人之民法412條負附擔贈與條文民法權益,此民法權益即為刑法342條第1項背信條文,所列明【..........或其他利益者...........】事項;故此被告當然成立此部分【或其他利益者】犯罪構成要件。
(3).【損害本人(即告訴人)利益】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342條第1項背信條文,列明【.......... 損害本人利益...........】,此本人即指告訴人本人,真費解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三)第2行:「.........其與被告間並無委任關係.........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緃使告訴人及被告間無委任關係,但告訴人為繼承人,提具存證信函於被告後,被告自應處理被告與告訴人間事務,始不背信於告訴人,損害告訴人本人利益,自屬當然情事, 貴署是否誤斷對象之事務關係?請 貴署酙酌。
(4).被告符合判例【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內容要件:
被告詐欺犯行(詳本狀貳、五項所載事項),【●已符合】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二第5行所引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74號、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所載:「再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始得成立...........」內容要件情勢,即被告詐欺犯行【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是屬明確,無不符該判例內容所載, 貴署即應偵查起訴,被告此部分背信犯行。
(5). 綜合上開(1)至(3)項被告犯罪構成要件及第(4)項被告符合判例內容要件,【●即已足夠】,作為 貴署偵查被告背信犯行起訴依據,請 貴署酙酌。
3、被告涉嫌侵占要點:
(1).被告符合判例【持有他人之物】內容要件:
本案被告所持有負附擔贈與款項,既為負附擔贈與,則被告即係立於持有他人之物之立場,而依據負附擔條件履行他人所交付之款項任務而為處分,即明顯得知被告如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第2頁第1行所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所載:「另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已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之內容要件,即被告雖因贈與登記,為所有權人地位,但因負附擔贈與之負附擔條件限制,而改處於持有他人之物之所有權分配權受限制位地,不再是僅是所有權人地位,得任意獨權獨自分配地垃,是屬明確,併予敍明,請 貴署酙酌。
(2).被告符合侵占條文【持有他人之物】犯罪構成要件: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二)項第5行所載:「...........是被告基於所有權人地位使用分配款項,顯非係持有他人之物,此亦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顯係是誤斷,被告雖基於所有權人地位使用分配款項,但不能因此而認定:「顯非係持有他人之物」,被告持有他人之物,請參考前項自明;再者 貴署承辦檢察官不能再單以被告擁有所有權之分配權,被告即非係持有他人之物而認定,而忽視負附擔贈與本身就是負附擔贈與人請被告幫忙處理本身之事物款項,此本身之事物款項,對被告而言,就是持有他人之事物處理,且被告此時之所有權因負附擔贈與法律效果條件【限制使用範圍】,致使被告此時之所有權僅止於負附擔條件(範圍內)之所有權行使分配權,(而無)負附擔條件(範圍外)之所有權行使分配權,故不能再以被告擁有(局部所有權)行使分配權,即認定被告【顯非係持有他人之物】而認定,至屬明顯,被告仍符合侵占條文【持有他人之物】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有關非有間,亦即請 貴署詳為酙酌。
(3).被告侵占物非判例所指【無形之權利】內容要件:
本案被告所持有負附擔贈與款項400萬元整,為負附擔贈與人交付被告之有形動產,告訴人依繼承人權益,亦是繼承有形動產,怎能如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加【有形】及【無形】等字,劃分界限,而不偵查侵占犯罪?判例立判理由何在?無形之繼承權益,當然無法實體侵占,但無形之繼承權益,所擁有實體動產及不動產,仍可侵占犯罪,眾人皆知,判例立判理由何在?此判例內容是否教學明瞭有形及無形,何者可侵占犯罪?何者不可侵占犯罪?若僅是如此,本案被告所持有負附擔贈與人有形之動產實體物,被告當然有機會可侵占成立犯罪。
六、上開貳、五、1至3項要點,為 貴署【應偵查而未偵查事項】,或為 貴署【應詢問而未詢問事項】,供 貴署酙酌,是否應依法傳訊被告調查?
七、報告義務及履行附負擔條件之法律效果,非單純民事案件: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二)項第6行所載:「...........至於告訴人認為被告未盡報告此受贈財之處理義務,或是否履行附負擔之贈與之義務,此應屬民事上之權利義務。」,顯係不明被告報告義務之法律背信效果,及不明報告義務與存證信函於一定期間內,為觀察被告之行為態度,是否【●已涉嫌(不確定故意)著手施行犯行】,觸及刑法各犯行各重要關鍵要素(犯罪構成要件)之判斷依據。此部不再謷述,由 貴署專業酙酌判斷,請勿再專業誤斷。
八、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內容所載情勢:
(1). 告訴人個人認,上開所提貳、五、1項被告涉嫌詐欺要點,貳、五、2項被告涉嫌背信要點,貳、五、3項被告涉嫌侵占要點,已足明確判斷,被告已成立詐欺、背信、侵占等犯罪構成要件,●為被告處理公眾事務及私人事務【不該當刑法行為】,當應公眾禁止告誡醒眾,即本案有【實施偵查確有必要】情勢,已符合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四第1行內容所載:【末查實施偵查非有必要】情勢意旨,且此被告【不該當刑法行為】及【確有必要】情勢及【非有必要】情勢,即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內容所載:【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情勢,應傳訊被告查明事實,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四,錯引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內容,判斷為不起訴處分,請 貴署酙酌。
(2). 再則被告未盡報告義務,105年11月間,退出手機LINE家族群組在前,106年4月1日告訴人前往被告住家見面聊天,被告非理性片斷想法,嘴不停,蓄意激怒告訴人,接續扯東扯西,沒完沒了,引開負附擔贈與遺產管理話題,最後被告離開其住家,不予理會,此部分告訴狀及附件存證信函,均有相關事項部分提及;再則存證信函【亦已於本案提告前】寄送於被告,請被告處理附負擔贈與之法定權利義務,被告期間內未回覆負附擔贈與款項之管理事項,告訴人【最後手段】不得不走刑事告訴提告被告犯行,是屬明確;此部分告訴人已於提告前,盡通知溝通義務,再為刑事最後刑罰手段處理,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內容所載:【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情勢,亦請 貴署斟酌。且本段內容告訴人於告訴狀及存證信函內,均有概括相關記載,是否應係 貴署專業【應詢問未詢問】事項或【應偵查未偵查】事項,亦請 貴署斟酌。
叁、貴署應專業【雙向分析】認定,建立【勤前教育重點】:
貴署鑑引法律條文及判例內容時,應就專業站在有利或不利於告訴人【雙向分析】認定,非僅於不利於告訴人【單方向分析】粗淺作業;無論本案是否能慶幸順利偵查起訴,獲得勝判? 貴署本職於偵查犯罪工作,對於本案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所載法律條文及所引用判例內容,【均應建立勤前教育項目】,藉以提昇全國偵查辦案專業素養,責無旁貸,不應繼續失大職重責。即【勤前教育重點1】:任何告訴人証據及陳述事實,若成立法條犯罪構成要件,即應進行被告詢問程序,或偵查程序。【勤前教育重點2】:再依據告訴人及被告雙方証據及陳述事實,再【專業行政中立立場】引用適當法律條文及判例,有利於及不利於告訴人及被告,【雙向分析(認定說明)(列表書寫對照)】,以判斷是否應進行起訴陳書?以信服兩造及公眾;若犯罪構成要件成立,進行起訴作業,該雙向分析資料,做為起訴書附件;任何案件所引用法律條文及判例,均不多,且科技均能複製條文,不難陳書。【勤前教育重點3】:專業清楚刑法各法條犯罪構成要件,【就利於】後續偵查工作判斷,不錯用【法律條文】及【判例內容】,方便書寫作業,不曠日費時辦案。
肆、【貳、一項、疏失危及本職偵查犯罪工作】,及【貳、五項、被告一行為觸犯數行為(詐欺、背信、侵占)犯行陳述】,為 貴署不容疏失【應偵查未偵查】或【應起訴未起訴】工作事項:
證據不查,及被告不傳問,【有無挪用】,詐欺、背信、侵占事實?說什麼都是多餘,請 貴署致力於此部關鍵重點,依告訴人告訴狀告證一證據內容,傳訊被告,偵查犯罪,再行起訴,不再衍生多餘枝節,沒完沒了;台灣檢察署沒有這麼弱難看,只會文青不起訴處分書陳書,連最基本,本職依據証據偵查被告(犯罪構成要件),【應偵查未偵查】,都未進行,實在匪夷所思,●如此刑事訴訟法條文內容可拘束→依據【証據】所成立各法條(犯罪構成要件),推為【單純民事案件】,而不偵查被告【公眾刑事罪責行為】犯行,是否適當?●如果適當,那法學教育各法條(犯罪構成要件),有何用?●法學各法條(犯罪構成要件),難道不全都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內容所載:【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情勢要件之判斷依據??此明顯法學教育失敗,全體法界公職人士集體失大職?!
附註1:本案告訴人及被告雙人之間,非僅單純民事債務關係,被告涉嫌【公眾刑事罪責行為】,【自應先】釐清是非,被告若無公眾刑事罪責(明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自為單純民事債務糾紛關係,而不偵查。
附註2:貴署引用(判例)及(刑事訴訟條文)阻卻不偵查,需視有無成立各法條犯罪構成要件?且若有成立犯罪構成要件,引用(判例)或(刑事訴訟條文)時,【應先逐條明確指明推翻何部分犯罪構成要件(再敍立判例理由)或(再敍刑事訴訟條文理由)】,讓公眾易懂信服;本案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二項,建議刪除簡化,將其相關詐欺、背信、侵占等條文,分別引據於目前本案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項內列明,始殊為清淅不紊易懂,不用互相跳躍尋看,造成紛亂,再則若 貴署考慮專業素養列明→【犯罪構成要件】6個字與民眾交流互動,其【犯罪】2字過於強烈,僅【構成要件】陳書,建議改以【犯行構成要件】陳書,則不離本意,又明確不含糊,兼具法學專業溫容素養及又提昇全民眾法學常識素養,此部分供請 貴署參酌。
伍、綜上陳述:若 承辦檢察官不同意,再議偵查起訴,請函轉管轄 高檢署裁定。謝函轉。若 承辦檢察官認係重大疏漏,應補救,請依法再行偵查起訴。承謝。
附註1:抱歉!請檢察官幫忙,只有正確兩條路,1.證據。2.提醒失職。
附註2:特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貴署鑒核。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撰狀
具狀人
---------------------------------------------------------------------------------------
107.1.2小筆記:
本案詐欺、背信、侵占,類似下方水土保持法案件,【●事先不知】,犯行模式。
水土保持法案件:
被告【●事先不知】悉,山坡地,應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始行開發;經縣市政府函文通知後,就應知悉山坡地開發,就應依法申請水土保持計畫開發,始不違法;若續不改善,【●造成土石崩落】,即違法,應起訴,同理本案詐欺、背信、侵占亦是相同狀況。
●存證信函通知,即類似縣市政府函文通知(通知要件)。
●附負擔贈與條件,即類似申請水土保持法計畫,始行開發條件(判斷是否構成犯行必備條件)。
---------------------------------------------------------------------------------------
107.1.8小筆記:
貳、五、3、(3)
本案被告所持有負附擔贈與人有形之動產實體物,被告當然有機會可侵占成立犯罪。本人無形繼承權,所繼承之有形動產實體,亦可以侵占。
107.1.8小筆記:
貳、七
七、報告義務及履行附負擔條件之法律效果,非單純民事案件: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二)項第6行所載:「...........至於告訴人認為被告未盡報告此受贈財之處理義務,或是否履行附負擔之贈與之義務,此應屬民事上之權利義務。」,顯係不明被告【存證信函】報告義務之法律【背信效果】.................
107.1.8小筆記:
貳、八
八、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內容所載情勢:
(1). 告訴人個人認,上開所提貳、五、1項被告涉嫌詐欺要點,貳、五、2項被告涉嫌背信要點,貳、五、3項被告涉嫌侵占要點,已足明確判斷,被告已成立詐欺、背信、侵占等犯罪構成要件,●為被告處理公眾事務及私人事務【不該當刑法行為】,當應公眾禁止告誡醒眾,即本案有【實施偵查(確有必要)】情勢,已符合 貴署不起訴處分書理由四第1行內容所載:【末查實施偵查(非有必要)】情勢意旨,且此被告【不該當刑法行為】及【確有必要】情勢及【非有必要】情勢,
107.1.8小筆記:
肆、......................●法學各法條(犯罪構成要件),難道不全都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內容所載:【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情勢要件之【主體】判斷依據??......................
107.1.8小筆記:
肆、附註2:......................溫容明確素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