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08/01/22 22:54:43瀏覽775|回應4|推薦2 | |
自由心證 根據觀察,法庭上常見法官兇被告,痛斥其惡行,實則,法官應知,沒有被告,哪有法官?生我者,父母;養我者,被告!本此體認,法官開庭問案,理應粉面含春威不露,丹唇未啟笑先開,帶著「丈母娘看女婿,愈看愈中意」的心情,力求顏面鬆柔,切勿意念太重,寒氣逼人。畢竟,凡事見得人是處,則世人無不可愛。何況面對恩主公! 司法實務上,每見被告批評法官,謂其認定事實,不憑證據,僅依個人主觀,以自由心證,入人於罪。上開說法,實係誤解「自由心證」一詞。所謂自由心證,在法律上,是以證據的存在為前提,沒有證據,就沒有自由心證,易言之,自由心證是在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決定證據的取捨,譬如證人的證詞,是否可信?或譬如以被告行刺被害人身體的部位(例如刀傷接近心臟),來判斷被告究竟意在傷人或意在殺人?從證據的調查,到事實的認定,以自由心證作為橋樑,藉以認定犯罪事實的內涵。因此,自由心證影響罪責的輕重,甚至罪刑的有無。 一般而言,自由心證之所在,即玄機之所在,亦為轉機之所在,試舉三例以明之: 例一、 甲、乙二生同門,共拜一師,甲生逢年過節,人到禮到,乙生未讀「論語」,不知「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的古訓,束脩始終未能到位。某日,師課堂授業,甲乙兩人均手持一書,沈睡桌面未醒,師見狀搖頭對眾生曰:「乙生生性懶惰,手一拿書,即昏昏欲睡,而甲生天生好學,睡覺尚且握書不放。」束脩之為用,大矣哉!束脩影響心證,可見一斑。 例二、 甲男被控殺人未遂罪乙案,開庭首日,被告辯稱:「僅欲教訓對方,絕無殺人之意。」法官咬牙斥曰:「被告若無置人於死之心,豈有連砍四十九刀之理?」說罷,五指齊張,往前一揮道:「死罪難逃,後門無路。」被告精通手語,翌日,五萬元隨即奉上。兩星期後,擇期再審,法官法相莊嚴,一臉肅穆改口道:「被告若有置人於死之意,豈有連砍四十九刀,對方猶未死之理?」旋即重提輕放,改判傷害罪。 例三、 乙女被控通姦罪乙案,法官開庭審理,乙女辯稱:「兩人同床半裸,僅係蓋棉被,純聊天。」法官大怒拍桌:「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若謂無事,其誰能信?」言罷,突然不發一語,當庭靜坐,來回打了三趟楊家老架式太極拳的「左右雲手」。列席旁觀的民眾,一頭霧水,惟乙女見狀,心領神會,掐指一算,總共三十萬元整,並非不可承受之重,頓感全身節節放鬆,庭罷迅速著人送上,不敢耽誤須臾。不數日開庭,但見法官拈花微笑,目露慈光,緩緩道:「我佛慈悲,上天有好生之德。孤男寡女,雖共處一室,不能僅憑衣衫不整,即率爾入人於罪。」乙女終獲無罪開釋。 自由心證,法力無邊,運用之妙,存乎一心。訴訟案件若遇恨人行賄的道地清官,仍然禮不可失,不過,切記要在禮金上附上對造的名片。 |
|
( 創作|另類創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