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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不辦馬 綠烤黃世銘 ~~ 大家拭目以待 ~~ 是不是 - 牛頭拔河 ~~ 馬面拉繩 ~~
2010/03/08 10:07:13瀏覽335|回應0|推薦1

檢總人事今審查/辦不辦馬 綠烤黃世銘

<友情連結全文> 自由時報  03-08-2010

〔記者邱燕玲、劉榮/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提名法務部次長黃世銘為新任檢察總長的人事案,立法院排定今天與週三交由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民進黨團已發出動員令表明嚴格審查,要求調查馬英九競選黨主席與總統期間的政治獻金問題,並要黃世銘承諾不會「辦綠不辦藍」;國民黨團也強調把關絕不放水........

大家拭目以待 ~~  是不是 

  牛頭拔河 ~~  馬面拉繩 ~~     鬼扯 ㄋ  !!!!

我送給牠們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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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能帶動二次司法改革嗎

檢察體系的長期沉疴你們到底該如何面對?

SO, 等橡皮圖章蓋完後,

馬的健保欠款 347億、貓纜、捷運柵湖、富邦魚翅宴、小巨蛋、

三中案、連戰、蕭萬長等特別費、台鐵計軸器案......

 一籮筐的弊案 你就先牛刀小試 來說服大家!!

尋人啟示  ~~  台北、桃園ㄉ張子春在那裡 ????? 

 
餐會被查 候選人反擊:怎不辦國民黨

<友情連結全文> 自由時報  02-15-2010

台北ㄉ張子春在那裡 ?????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縣中壢市立委補選傳出首起賄選疑案,檢方接獲檢舉指某無黨籍候選人春節前在自家宴請當地鄰長,且還對多名里長發放二萬元,涉及餐會賄選與現金綁樁,檢方昨約談十餘名鄰里長到案,其中兩名里長坦承收受二萬元,案由檢方漏夜訊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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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官沒有「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在心中的話, 一切免談 ~~

~~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下的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阿扁總統的未審先關..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更何況「無知之幕」

在台灣的法官, 你(妳)們那一位已經將「無知之幕」放在心中, 而又可以很大聲的去告訴你(妳)們的兒女 ~~~   來 ~~上網CHALLENGE 一下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民間司改會「我控訴」法庭觀察

 ~~ 這種法官是遍及各級法院   尚待法官法通過後予以制裁 

各位朋友、法律人、司法人 ;   以下之司法人對嗎???

......   由於蔡姓刑事偵查員,於第一次之審理庭時,一再以「好像有」、「也許」、「不清楚」… 等等之模糊、譩測之語意來回答法官的詢問。

陳情人之委任律師則即時告知蔡姓警員,在法庭上沒有譩測之詞,「有就有! 」、 「沒有就沒有! 」, 沒有那種「好像有」、「也許」…等等的說詞,其後,蔡姓警員才說沒有看到以上那些重要真實證物的存在。
至於在延一審庭法官則對蔡姓刑事警員之誘導詢問如下: - -
「法官: 您當時去到被害人的住處有沒有看到上述的證物? 」
「蔡: 我不記得, 因為時間太久了!」
「法官: 您有沒有看到衣架,有嘛! 對不對?」
「蔡: 對! 對! 對!」
「法官: 您有沒有看到綑綁被害人手部的帶子? 有嘛! 對不對?」
「蔡: 對!對! 對!」 此種詢問方式即已違反刑法第 160、166-1條。 

有這種法官  他(她)是怎麼養成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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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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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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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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