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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23:54:54瀏覽395|回應0|推薦1 | |
2009-10-20 中國時報 社論 監察院調查證實連江地方法院院長趙文淵涉及性騷擾女法官,被害人還不只一人;但為保護被害人名譽,監院將趙文淵移請司法院自行議處。司法院政風處承認去年曾派員到連江地院調查,受調查者都說沒有此事,乃以事證不足為由結案。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日前開會討論此案,會中意見不一,賴英照院長裁示,「盡速調查,絕不護短,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旋即快速接受趙文淵的辭呈。向監察院提出檢舉的女法官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她已不像以前一樣有把握司法能為人民主持正義,因為她至今等不到她的正義! 這真是件可悲的事,司法院政風處調查時查無實據,監察院調查確有其事,司法院人審會則不信監察院的調查,還要自己再調查一次。此案中法官是受害人,法院院長是加害人,司法院是該保護監察院認定受害的法官?還是要保護被控性騷擾的法院院長?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雇主知道受僱者受到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對法官而言,司法院難道不正相當於此法規定的雇主位置?難道不該迅速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精神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嗎?司法院政風處非正式的調查可信?還是監察院的正式調查可信?站在雇主地位的司法院是要假設騷擾者無過錯嗎?可這並不是刑事訴訟程序,被害的法官以及一般人看到司法院人審會的反應,會不會想到司法體系包庇護短的老毛病又發作了? 一向以來,司法體系最堅守無罪推定的場合,恐怕不是一般人受到刑事控告的案件,而是司法部門人員被控濫用權勢為不法行為的時刻。當檢察官被控濫權追訴時,檢察官們通常會自動採取超越合理懷疑的原則,做為是否起訴的證據認定標準;碰到一般人民被告的案件,則只要有犯罪嫌疑就可起訴了!在司法人員,特別像是法院院長被控行為不當的案件,即使不是刑事案件,司法體系(例如公懲會),也常會自動嚴格的推定無過錯存在,提供自己人最周到的官官相護。於是,最能徹底實踐司法保障權利的動機,似乎就是一種自家人兔死狐悲,家醜絕不外揚的心情! 本案其實是監察院經過正式調查程序,用正式的報告說有一位法院院長在法院內多次犯下性騷擾法官的劣行,這是多麼嚴重的事!有什麼理由假設監察院送請司法院自行議處是無的放矢呢?依照一般常識,司法院政風處的調查才比較可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官樣文章吧!司法院人審會如不正視此案,不用最嚴格自我要求的態度處理此事,有誰會相信司法體系具有交付正義判斷的能力呢? 受害的法官無處伸冤,即使是監察院發動調查權也不發生效果;這無異表示:連法官受害都不能得到最起碼的行政懲處做為最起碼的保護,免得她未來在工作崗位上成為報復或更多騷擾的目標,那一般平民的權益被侵犯時,又怎能期待得到司法體系給予救濟?辭職的院長揚言,不會善罷甘休,人審會是否會因辭職而結案,不把事情的青紅皂白問個水落石出? 司法體系如果無力明快處置司法首長的性騷擾行為,連調查期間暫時給予被害人某種必要保護的決定也吝於給予,又怎麼能正色依法要求任何走進法院的人守法?本件若有司法護短的情形,恐將因為法官自身權益受害尚且難保的困境,而賠上了法官的能力形象,也恐將因司法體系不能獨立於自身的偏袒情結,以致無力制裁內部高層人員,而賠上了司法體系的整體公信力!為了一個害群之馬,司法體系失去了最寶貴的司法信用,長期積弱不振的司法體系若是因此更形失去外界的尊敬,又能怨誰? 這個案件,考驗司法體系的內部價值判斷是否處於扭曲的狀態,考驗司法體系能否掌握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真諦所在,考驗要求不要護短的賴院長能否得到所屬應有的支持,也考驗司法體系官官相護的文化究竟有無遏止的力量存在?古話說:不能正己,焉能正人?司法院人審會將用什麼樣的行動實踐此語?我們且拭目以待! 二十世紀法則學最強的約翰羅斯,他提出的「無知之幕」正義論,正義女神的眼睛被布蒙著,她完全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誰,意思是審判應該針對行為,不是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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