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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09:56:02瀏覽1738|回應0|推薦2 | |
正本:行政院、內政部、內政部戶政司 敬啟者: 本人於2009/8/19日,參加中和市公所舉辦之「臺北縣中和市『守護小樹苗』幼兒完成常規疫苗接種獎勵計畫」,該計劃之申請人(得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須持身分證、印章、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至中和市公所社會課申請。其中,申請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須另繳交 20元規費,並且不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根據社會課人員所稱,這是由於戶口名簿無法提供足夠之資訊,足以證明該幼兒設籍中和市超過六個月之故。且中華民國之戶政系統無法提供足夠的系統連線功能,使中和市社會課人員可以擁有足夠權限,以得知該幼兒確實設籍中和市超過六個月。 就民眾的角度而言,至甲公家機關,申請一份文件,再至乙公家機關去證明該民眾的基本資料確實無誤,是非常荒謬的事情,更何況申請該證明文件還要收取規費,這是要擴大內需嗎?除此之外,往返甲乙二地,還要忍受舟車勞頓,甚至途中還不幸發生車禍。當然發生車禍是個人因素,但是在政府提倡節能減碳的同時,難道戶政司不應有所做為,設法消除民眾這樣的困擾,達成便民利民的功效嗎? 經本人查證,戶政網站上,可以自然人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但是卻在「服務須知」中載明:「電子戶籍謄本內容與現行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紙本相同,惟需以電子檔案方式始具效力,列印之紙本僅供自行參考,無法憑此紙本資料至其他機關單位或公司行號作為證明使用」。意即「電子戶籍謄本」乃雞肋也,其功能比紙本的戶口名簿還差。幸好戶政司沒有發明「身分證謄本」或「電子身分證謄本」之類的功能,並收取規費,否則一定讓人不敢苟同。 現在網路科技發達,應該有更科學的方法,可以處理「甲公家機關申請文件再至乙公家機關洽公」的問題。要破除各機關的本位主義,必須有賴戶政司率先提供優良的系統,並將個人資料區分機敏性與非機敏性的不同程度的欄位,開放出來供其他政府機關有權限的人員查詢,只要輸入身份證字號,就可以查得戶號,有了戶號,就可以得知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字號,以及該身份證字號是否設藉滿六個月,當中不會出現姓名,亦沒有隱私問題。否則看起來就連同為內政部的社會司以及地方政府市公所社會科人員都無法得知市民動向,也表示警察機關和村里長亦對該轄區里民一無所知。難怪民眾多認為政府行政效能不彰,只會派阿兵哥學狗在地上聞屍臭,而不使用更科學的方法(都沒有狗了嗎?)。不知戶政司與選委會如何達成資料交換的,難不成選委會在投票當天,也必須要求民眾花 20元申請最新的戶籍謄本,來證明自己居住滿六個月嗎? 看見戶政司傾聽民意系統中,亦有人抱怨類似的問題,甚至建議可以學學地政司,將謄本分成第一類與第二類謄本,第一類謄本僅簡要記事,可與戶口名簿結合,取消戶口名簿,僅供委託及法院,政府機關證明用,第二類類只有本人可以申請。我是認為做好全國跨部會及地方政府的連線才更重要。「甲公家機關申請文件再至乙公家機關洽公」的問題,讓人覺得這並不是一個團結合作、為民服務的政府。 除此之外,依據社會課人員所稱:「戶口名簿之資訊不足以證明幼兒設籍中和市超過六個月」,其理由我想並不足以採信,不過仍要向戶政司確認。我想會訂出一定要戶籍謄本這種規定,純粹就是要降低公務員的承擔風險,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無可厚非。不過這樣顯示出戶口名簿功能不彰的問題,我實在不了解,戶口名簿除了可以查得我小子的身份證字號之外,還可以做什麼?難道戶口名簿不能改善其中的記載項目嗎?它真的不能證明小兒設藉滿六個月嗎? 說來說去,都是戶政司未提供更好的系統,無法以戶政串聯起國家的網路神經,所以申請獎勵也慢,救災也慢,發放慰問金也慢,通通都慢。不知這樣說,不知戶政司長會不會認為自己也應該有一些防災的責任。當然健保局也沒比較好,他們無法讓地方政府社會科人員得知小兒已完成常規疫苗接種,進而可以主動提供獎勵計畫申請回函,這我會一併向該局提出意見。 至於社會課人員,他們的服務態度是不錯,有在聽我的抱怨,只不過他們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只會一直不斷的說不好意思。上面的邏輯,並沒有用條理的方式告訴民眾,讓民眾了解一切都是戶政司的未建構好基本的資訊網絡。我有申請自然人憑證,請問戶政司:一年以後你們可以讓我拿著自然人憑證,到中和市公所社會科辦理「臺北縣中和市『守護小樹苗』幼兒完成常規疫苗接種獎勵計畫」嗎? 最後 祝 服務愈來愈快 愈來愈好 (各收件人之回覆將貼於下) (2009/8/25) 內政部回覆: 您好: 您於98年8月20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電子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連結乙節,茲答復如下: 臺端如欲使用電子戶籍謄本,請先將線上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以檔案方式儲存至磁片或隨身碟中,再將存放在磁片或隨身碟中的電子戶籍謄本檔案交需用戶籍謄本的機關(構),由其將該已儲存電子戶籍謄本的檔案上傳本部驗證。若自行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簽章法書面要式之規定,且可能遭受塗改,爰不具文書證明效力。本部雖一再函請使用機關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惟使用機關仍習慣要求民眾提供紙本戶籍謄本。 另為落實戶籍謄本減量、e化政府及貫徹便民服務目標,本部於97年7月24日函請相關機關(單位)建議配合作法如下:(一)應用本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取得戶籍資料,無庸由民眾申請戶籍謄本。(二)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三)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取代民眾繳交戶籍謄本之使用。(四)檢討修正繳附戶籍謄本之相關規定。 又為節省經濟弱勢者之支出,及為擴大便民服務,本部社會司業函請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配合戶籍謄本減量及採用電子戶籍謄本並加強宣導在案,促請各地方政府確實辦理,俾減輕民眾負擔。 再者,考量社政業務需求,本部社會司業申請應用本部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作業查詢戶籍資料,其作業應用單位包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業務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使用之通行碼由各該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管理其查詢權限在案,併予敘明。 至臺端反映是否可以拿自然人憑證,到中和市公所社會課辦理「臺北縣中和市『守護小樹苗』幼兒完成常規疫苗接種獎勵計畫」一事,業函請中和市公所辦理,謝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高秋鳳 中和市公所回覆: (2009/8/28) 敬啟者您好: 台北縣政府回覆: (2009/9/1) 敬啟者:有關建議公務機關間透過網路系統查證戶籍資料案,本府已函中和市公所,建議其得透過本府戶政查詢系統查詢戶籍資料,倘係權限申請不足得向本府民政局申請新增功能查詢權限。另電子戶籍謄本得否取代紙本戶籍謄本1情,仍應由需求機關自行認定,惟得利用本府戶政查詢系統進行戶籍內容之確認。 感謝 台端具體之建議,倘有疑問,請洽本府民政局承辦人:蔡玫娟,聯絡電話:1999或(02)29603456分機8006。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聯絡電話:蔡玫娟,1999、(02)29603456分機8006 正本: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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