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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16:51:21瀏覽520|回應1|推薦2 | |
由於陳哲男貪污案的更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不僅社會輿論有許多異議,甚至連承審該案的受命法官都請辭,連帶引發了許多對於審判長以及審判制度的檢討。為了想看懂這起新聞事件,所以簡單地GOOGLE一些資料,做個筆記,也和大家分享。
根據法院組織法的第九章 裁判之評議(第101條至第106條)規定,審判是採合議制,也就是三位法官的見解都一樣重要。可是根據法官批評議制度「曾審判脫序 菜鳥才分給他」一文的報導中可以看出來,由於審判長有打其他法官考績的權力,另外兩位法官有不得不聽話的壓力,所以如果審判長堅持己見又很小人作風,合議制簡單來說根本名存實亡。 根據相關報導(法官「真勇敢」 陳恆寬很心酸 、力爭無效!陳哲男輕判 陪席法官請辭)都顯示,陳哲男這個案子的審判長大有獨排眾議的強勢態度。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陳哲男案爆爭議 高院法官請辭 / 陪席陳恆寬請辭獲慰留 與受命法官崔玲琦申請調庭): ...陳恆寬因和曾德水意見相左,僵持不下,評議一個多小時難產,陳恆寬提出罕見要求,必須將評議結果記錄在評議簿裡,這也是很罕見的情況。... ...(審判長)曾德水堅持自己意見,最後因受命法官崔玲琦去年才調到高院,雖是受命法官,且和陳恆寬持同樣的觀點,但她年資淺,在審判長強力主導下,未再堅持己見,最後形成二比一結果。... 搞到最後另兩位法官一個請調、一個甚至直接請辭法官! 然而審判長的反應(審判長曾德水:誰洩漏評議內容)卻更令人傻眼。所謂評議內容,就是合議庭法官討論判決的過程與內容。如果把這個過程公開,哪一個法官有問題不就昭然若揭?但這個評議內容卻是不能公開的嗎?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 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可見當案件宣判後,雖然只有當事人可以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嚴守秘密」的要求只有在判決確定前吧?判決確定後法官還是不可以講出來嗎?有點奇怪。 總而言之,這些年來「法官收錢」的消息這麼多,若說全是空穴來風,想必沒有人會相信。如果這些審判評議的內容能夠全部公開,可以不針對特定法官,不用公布法官姓名,只要讓大家多看看法官判決的「理由」,至少也是一種提升全民法治教育與素養的好方法。而且如果有貪贓枉法在裡面,一定還是會有蛛絲馬跡難以遁形的。 最討厭那種「偷偷摸摸不能講」的事,不能講就一定是有鬼啦啦啦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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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