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刑事科助理檢察總長布爾(Lanny A. Breuer)和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局長莫頓(John Morton)宣布,美國政府於今天(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就紐約州和維吉尼亞州的房產提出民事沒收訴訟,相關財產涉及付給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妻子的非法賄款。沒收訴訟向紐約南區和維吉尼亞西區美國地方法院提出。
根據訴狀,在二○○五年和二○○六年間,台灣元大證券為增加對復華金的所有權,元大向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支付新台幣兩億元賄款,約合六百萬美元;以確保台灣當局不會干涉元大購買額外股權,並試圖和台灣元首建立關係。
助理檢察總長布爾表示:「本案是司法部決心不讓罪犯由犯罪獲利的又一明證,由本例可見,國際合作往往是有效執法的關鍵。」
國土安全部移民及海關執法局長莫頓說:「這項告訴是一項警告,警告濫用職權牟取私人財務利得並企圖把不法所得納入美國金融系統的外國貪腐官員。」他指出:「國土安全部探員將繼續和國內外執法夥伴合作,調查並起訴涉及此類非法行為的人,讓他們無法享受非法所得,使外國貪腐官員為他們的行為負責。」
根據訴狀,吳淑珍利用在英屬維京群島和尼維斯島成立的空殼公司,主導賄款由台灣匯出,這些公司的瑞士銀行帳戶由其子陳致中(Chen Chih-Chung,又名Bryan Chen)與媳婦黃睿靚掌管。部分受賄所得再由瑞士轉移至美國,用以購買位於曼哈坦的一戶公寓和維吉尼亞州科絲維克(Keswick)的一棟房子。根據訴狀,陳致中和黃睿靚希望在隱瞞他們所有權的情況下購買這些房產。
二○○八年八月,陳致中和黃睿靚回到台灣,面對他們涉及本案和其他案件的洗錢指控。兩人隨後被判有罪,陳致中被判十四個月徒刑,黃睿靚被判十二個月徒刑。兩人目前因其他洗錢罪名在台灣遭到起訴。
陳水扁和吳淑珍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在台灣因貪汙、侵占公款、洗錢被定罪,兩人上訴仍被判有罪,目前判刑廿年,正由台灣最高法院審理其再上訴。吳淑珍先前已對其他洗錢和偽造文書罪認罪,並被判偽證罪。陳水扁夫婦目前在台灣也因其他貪瀆和洗錢罪遭起訴。
美國司法部和移民及海關執法局與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密切合作,蒐集、交換關於本案的洗錢事證,作為沒入這些資金的依據。
本案由美國司法部刑事犯罪處資產沒入及洗錢科副主任琳達.森繆(Linda M. Samuel)起訴。相關調查由移民及海關執法局國土安全調查處邁阿密分處的外國貪腐調查組和資產調查及強制處分組,和台灣檢察官合作進行。移民及海關執法局駐香港參事也提供不可缺少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