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ick Henry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
「不自由,毋寧死!」這是美國獨立戰爭時Patrick Henry的名句
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 二者皆可拋、、、冤獄冤死都是相同等級的冤
以科學的手段為依歸,讓證據講話,司法人員不能能為了自己壓力很大(說穿了就是想升官發財求表現博版面),用盡手段讓嫌犯自言自語的說三道四、、這是最基本的司法遊戲的原則。否則就廢掉現行的司法框架(用白話文講就是、、放把火把法院燒了,意思就是大家來比誰的拳頭比較大)
司法人員不當執行公權力,造成人民任何損失,政府自有一套賠償受害人民的辦法條例,也有一套處罰失職公務員的作業規定。這些條例或規定除了細節容或再深入討論,原則上這是沒啥好爭議的。
換言之、、
不能因為司法人員會出現人為的缺失,而燒掉監獄,把犯人都放了回家過年、
不能因為司法人員會出現人為的缺失,就廢掉死刑,把死囚讓納稅人來養一輩子
、、這是二碼子事
廢死比不廢死、、就更能達到嚇阻犯罪嗎?答案恐怕是相反滴我贊成執行死刑倒不是考量到嚇阻犯罪,主要是給死被害者家屬一個交待,好歹這些被害的死者也都是被親人養大的吧(孤兒院出身的除外),活人有人權,但活人並不能欺負一個被害死不瞑目的死者,他討回公道的權利吧!
沒有人命?哪來的人權!丈夫如果不體內射精在妻子的肚皮裡、、哪會生出小孩呢?嬰兒出生後如果不是父母及家人花錢細心呵護,哪有機會正常成長呢?在家裡,父母的眼裡小孩的人權是個屁、、、如果拔巴當初不中出在麻媽肚子裡,直接把精液射到牆壁上、、、今天哪會有愛講人權的小壞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