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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40(小蘿莉)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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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1 23:26
無風不起浪 事出必有因 雖然打人就是不對,但讓女生覺得受辱、、可能才是引起有騎士風度的外籍人士憤而痛下毒手吧?
文化不同 價值觀一定不同,台灣的娘炮文化,特別是很會考試的公職人員,他們哪會懂的國外這種保護女性、不欺壓女性的優良風氣呢?

知道百多年前為什麼會有~治外法權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2%BB%E5%A4%96%E6%B3%95%E6%AC%8A
為甚麼、、一開始 就尊稱這些義憤填膺的善男子、善女子為 義和團?
不要以為只有義和團的人、痛恨日子過的很爽的人、
不要以為只有義和團的人、痛恨外國人欺負台灣人,
不要以為只有義和團的人、痛恨有力人士痛宰討生活的老人
我雖然痛恨在大眾媒體公然敗壞風氣、教壞小孩、不學無術的makiyo,

但一碼歸一碼、、


找個律師 賠錢 合解 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浪費大家寶貴時間!!否則只會好到一些乘機撈到好康的興風做浪投機客~感謝司法把影像帶

喬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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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7 00:20

送馬媽媽仙鶴 她喜歡但沒收

總統馬英九的母親秦厚修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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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個兒子不是人~~~~~~~~~~~玉皇大帝下凡塵。

三個女兒都是賊~~~~~~~~~~~偷來仙鶴獻母親


喬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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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6 23:33

清~宮男莊 《西江月~教子》


子弟莫愁愚鈍,家傳自有良方。先教孝悌後文章,步步青雲直上。
舉動百般粗率,言語一味輕狂,誰家伶俐好兒郎,可惜毫無福相。

~聖人規訓  首孝悌~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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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5 08:27

李登輝批長榮、宏達電 「只想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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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黑心黑金日本人李登輝 每年花掉我們納稅人的金錢是上千萬元。
李登輝批長榮、宏達電 「只想賺錢」 百姓批李登輝「只想干政」。 明知退職之人,應知分寸。如此栽贓,這叫「不要臉」
不要忘記,李登輝曾說過︰他自己是日本人,黑金老賊説,釣魚臺是日本的。所以他所說所做是為了保護日本人利益,而不是台灣人利益,這點他很清楚.


李登輝放屁! 張榮發,王雪紅,求的是生存的企業,沒有企業,哪來就業?張,王挺的是生存和平和安定,企業要生存,員工要吃飯! 李登輝,陳水扁,蔡英文黑錢黑夠了,吃香喝辣,李門,陳門,蔡門,酒肉臭,飽漢不知餓漢饑!



出處: 中國農曆龍年,新年好! - 懲罰壞人、保護好人、百姓希望一個和諧社會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anping/6054544#ixzz1kQQ11CXu

李登辉
2011/06/30 19:03

李登辉的黑金洗钱 黑金贪污 黑金集团 黑金爪牙都能把阿扁贪污洗钱比下去

李登辉好命 阿扁包庇他8年 肖万长再来包庇他3年 黑金就是不了了之了

如果阿扁不咬他 阿扁不是很冤枉


賓·拉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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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2 14:09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代號0000-0000 號女子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祖母原為同事關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A女之祖母攜同A女至其友人許○○位於高雄市○○區○○街○○○巷二號之住處打麻將,因到場之牌友共有五人,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始行住手。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其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以溼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毛毛」及「鳥鳥」)等語。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完顏保力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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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5 01:30
抽水泵大部份會損壞的配件?就是機械密封件(請參考註)而已,特別是分酸鹼性不同的機械密封件,如果更換錯了那就糗大了,意思就是說 在純水(大部份以RO逆滲透造水機製造)環境中的循環水系統加入海水 呵呵那就意味者抽水泵的機械密封件撐不久又會壞掉抽不出水滴~內行的都知道這個原理,日本的技師更會知道


註 :機械密封件 圖
http://www.google.com.tw/images?hl=zh-TW&q=%E6%A9%9F%E6%A2%B0%E5%AF%86%E5%B0%81&um=1&ie=UTF-8&source=univ&sa=X&ei=prV9TcuJB5CmvQPHz7TlBw&ved=0CF0QsAQ&biw=1257&bih=823
海嘯災後如何快速搶救?世人還是沒有從南亞海嘯的經驗中得到教訓,在一大片汪洋的飄流雜物區域,跟水面接觸的螺旋槳推進器是沒有辦法使用的(飄流雜物會打壞螺旋槳),所以除了靠直昇機還能夠靠甚麼交通工具穿梭在災區?聰明的網友就知道硬底的氣墊船(Hovercraft),或是類似竹筏的水面行駛工具 這時候就該上場了、、、看了電視新聞,都沒有看到日本政府,針對泡水的災區做出有效的處理,只能浪費時間的等海水自己消退,這是搶救任務中的一大敗筆

完顏保力達B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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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5 01:29
台灣核電廠有四萬噸的深水池可緊急冷卻,且和日本抽水的柴油發電機組不同,緊急冷卻是用重力和氣渦輪發電機抽水
、、、、、、、、、、、、、、、、、、、、、
四萬噸的深水池也就是四萬立方米的深水池、、、深水池有沒有做好防海嘯海水污水侵襲(污水倒灌會造成管道及閥門、或是水幫浦受損)

重力和氣渦輪發電機 這是指發電機的部份,發電機發電主要是供電給冷卻系統內所有的循環水幫浦使用,以及冷卻散熱的設備使用

問題來了如果供電沒有問題 但是問題出在管道、閥門開關、或是循環水幫浦、或是冷卻散熱的設備、、、我們有沒有整套的應急方岸(包含人員任務編組)?我們有沒有相關的備用零件及頂替的設備?

玩過QS以及 ISO 認證或是世界知名廠商來驗廠就是在看這個


...................................

其實結構工程師沒有那麼牛,也不能跟包山包海的律師一樣,只會出一張嘴來嚇唬人,結構工程師工作就是根據鑽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業主需求、材質先做出一份基礎(循環水儲水池也算)以及上部結構,同時協調管道工程(水、汽、油)、電氣工程(強、弱電)、裝修工程、設備安裝工程、交給建築師修訂後出圖

早就說過了,『循環冷卻系統的發電機被海嘯打壞故障』這個是~選址不當~造成的,跟工程品質一點關聯性都沒有,台灣人就是愛牽拖,看監控影片海嘯現場飄流的都是木造結構就已經說明一切了


循環冷卻系統的發電機?我相信憑日本技師的能力,要維修柴油發電機,以及憑日本的國力,要找出柴油發電機配件,更換已損壞的零件,那是在整個亞洲地區沒有一個國家能比日本強的,換言之、、、依我的觀點可能就不只是一個小小的發電機出了狀況了,可能是循環冷卻系統相關的關鍵設備(比如說散熱作用的冷卻塔、各個循環水幫浦、、)都被海水破壞了

喬代志
2011/02/25 06:53
大胖子柴魚專賣店

http://089851006.tw.tranews.com/

選購柴魚要挑選切片寬薄、紋路清晰細緻、完整而不細碎者,可將柴魚片湊近聞聞或放入嘴巴咀嚼,若香氣撲鼻,不含一絲腥臭味的才是極品

喬代志
2011/02/18 14:09
軍事新聞
Military News



國防部說明「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新聞稿(100年2月14日)
Last Updated Time:2011/02/14

有關近期部份曾接受「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之民眾,就渠等臨時召集1年服役期間,爭取比照志願役薪資補償乙節,國防部於今(14)日特予說明如後:
一、民國56年,由於部隊資深兵、士相繼離退轉業,惟當時為因應國內外局勢變化及中共武力威脅,國軍編制高達近60萬餘員(民國56年全國人口總數僅為1,337萬餘人),致使陸軍相關高級專長人員缺員,重要武器裝備面臨無適當兵員操作之困境,即須採取因應作為,以確保國家安全。
二、為確保戰力維繫不墜,本部依據民國48年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38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之規定;及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臨時召集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之規定,呈報行政院同意辦理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並依當時薪俸規定發給薪餉;故本部一切作為均屬依法行政,於法有據,適法性無虞。
三、鑑於在適法性無虞下,補償除衝擊兵役法規穩定性外,亦將引發兵役公平及社會見解不同之爭議,進而影響國家兵役制度運作,並排擠預算形成全民沉重負擔。為使近期眾多關切本案之國人瞭解相關原委,本部基於政府行政部門之職責,已透過各地區後備軍人服務單位,向關心之社會大眾,詳實說明相關辦理之法令依據及實施程序。
四、針對歷年接受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之民眾,及各時期依法履行兵役、捍衛國家安全之退伍袍澤,政府均肯定渠等忠誠為國之辛勞。針對社會各界對渠等之關懷,本部表示尊重,並將繼續秉持依法行政之立場,持續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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