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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20090108】勞基法修改競業條款 禁懲罰性違約金
2010/01/09 23:33:12瀏覽1556|回應0|推薦1

















勞基法修改競業條款 禁懲罰性違約金









明定競業四大原則 保障勞工



 

 

 

 

 


勞委會修改勞基法,除了增訂派遣專章,也一併將遭企業濫用嚴重的「競業禁止條款」、「違約金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等規定納入修法增訂內容,其中對於科
技業最常使用的「競業禁止條款」直接納入法院判例的四大原則直接納入,而且競業禁止時間不能超過二年;另外雇主不能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最低服務
年限」必須一定條件下才能成立。

 

勞委會表示,法院判決案例形成的「競業禁止條款」四大原則,包括:
一、必須是勞工的職位可知悉雇主的營業祕密;二、其約定足以保護雇主的「正當」營業利益;三、條款規定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必須是未對勞工生存
造成困難,並超越合理範疇。一旦違反上述原則,勞雇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就屬無效。

 


勞委會目前有關「競業禁止條款」只訂有「行政指導」,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實務上有關競業條款爭議,一般是透過法院訴訟判決。勞委會此次修法,歸納法院判決最常採用的上述四大原則,直接納入勞基法,未來「競業條款」相關爭議除了法院訴訟解決外,也可加強勞資調解的法律工具。

 

至於「違約金條款」,目前勞基法並未明文禁止,去年勞團指控實務上出現許多雇主濫用違約金條款糾紛,勞委會此次修法將新增規定,明定雇主不
得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致勞工負擔預定損害賠償之外的龐大違約金。而且如果在最低服務年限前,因非可歸責於勞工事由而離職,不具違約金賠償責任。

 


對於雇主常以「最低服務年限」為由,要求勞工負擔「違約金」,修正案將限制「最低服務年限」只能在二種條件下設定,否則無效。二項條件為: 一是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培訓費用;二、勞工所具備的專業技術知識是雇用完成工作所必要者。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報導/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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