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
血脂異常之
起步治療準則
血脂濃度
≧2個危險因子
(如附註二)
或
HDL-C<40mg/dl
治療目標
處方規定
無心血管疾病患者
︵如附註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給予三至六個月非藥物治療
≧200mg/dl
ˇ
×
<200mg/dl
如非藥物治療未達治療目標,得使用降血脂藥物(請附三個月前及本次血脂檢查數據),接受藥物治療後,應每三至六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或橫紋肌溶解症等,如已達治療目標,請考慮減量,並持續治療之。
≧240mg/dl
<240 mg/dl
LDL-C
≧130mg/dl
<130mg/dl
≧160mg/dl
<160mg/dl
TG ≧200mg/dl
(需同時合併有TC/HDL-C>5或是HDL-C<40mg/dl)
<200mg/dl(87/4/1)
有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
同時予以非藥物治療
TC ≧200mg/dl
< 160mg/dl(87/7/1)
接受藥物治療後,應每三至六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或橫紋肌溶解症等。
LDL-C ≧130mg/dl
≦100mg/dl(87/7/1)
TG ≧200mg/dl (需同時合併有TC/HDL-C>5或是HDL-C<40mg/dl)
< 150mg/dl(87/7/1)
血中三酸甘油酯高於500mg/dl,具有罹患急性胰臟炎危險者,得使用降血脂藥物。
附註一:心血管疾病: (ˇ)需符合此項條件
(一)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 (×)不需符合此項條件
劏有心導管檢查證實(附檢查報告、醫院名稱及日期)。
噏曾患心肌梗塞有心電圖(附心電圖)或住院證實(附檢查醫院名稱及日期)。
瞓心絞痛病患,有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運動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二)腦血管病變患者
劏腦梗塞。
噏腦內出血(不含其他顱內出血)。
瞓陣發性腦缺血患者(TIA)其頸動脈超音波證實有粥腫樣變化併有70%以上阻塞者。
(三)周邊血管粥狀硬化有缺血性症狀且經血管都卜勒超音波或血管攝影證實者。
附註二:危險因子:
劏1.高血壓2.糖尿病3.男性≧45歲4.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5.女性≧55歲或停經沒有雌激素療法者
膶6.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如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劃線部分為93/9/1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