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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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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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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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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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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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標準週內:(a)從事至少1小時之有酬工作,或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者;或(b)有工作但因休假、生病、天氣惡劣、育兒、婚喪、勞資糾紛、在職訓練、及其他家庭因素而暫停工作者,不管他們是否在這段期間支領報酬,或是否他們已再尋找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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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標準週內:(a)所有從事任何有酬工作(勞雇關係、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或(b)有工作但因生病或失能、個人或家庭責任、休假、勞資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未做者(不包含短暫性被資遣、臨時性工作,及定於未來開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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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a)從事至少1小時之有酬或無酬家屬工作;或(b)受雇者有工作而未做,包括:未工作時間至資料標準週結束為止未超過四週、未工作時間超過四週且領有報酬、輪班、罷工、持續收到勞工之賠償金且期待回復目前雇主的工作;或(c)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擁有工作、企業或農場而未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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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un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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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資料標準週內沒有就業,但可隨時開始工作(除了短暫疾病因素無法工作),且積極找尋工作者(在資料標準週結束前的四週內找尋工作)。對於那些被資遣(laid off)而等待回復工作者並不需要找尋工作這個條件,即可歸於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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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標準週內:(a)短暫性被資遣,期待回復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者;或(b)没有工作,過去四週內有積極找尋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者;或(c)定於資料標準週結束後四週內開始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者(future star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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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不是就業者,且(a)於資料標準週結束前四週內有積極找尋全日或部分時間工作,且(Ⅰ)隨時可以工作;或(Ⅱ)定於資料標準週結束後四週內開始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者(future star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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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the labor fo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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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加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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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屬就業者及失業者之民間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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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加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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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勞動力
(not in the labor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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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居住於普通住戶中,既不是就業亦非失業者。包括怯志工作者,即雖為非勞動力但想要且可隨時開始工作,並曾於過去12個月中找尋工作,但現在因相信並無工作機會或無法符合任何工作條件而未找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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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標準週內非屬就業者也非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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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就業者也非失業者,包含:料理家務、退休、暫時無法工作、公共場所(醫院、療養院、入獄)、宗教人員、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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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率(employment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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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十六歲以上民間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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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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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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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率(unemployment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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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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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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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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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參與率(participation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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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十六歲以上民間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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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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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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