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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04:03:50瀏覽487|回應0|推薦0 | |
地價稅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11/1-11/30,課稅期間為1/1-12/31。 地價稅=地價x稅率 地價稅率分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稅率為千分之十(相差五倍啊!) 地價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自用住宅申請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以300 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亦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31(買房子的在9/1過戶,就可以省下當年度的地價稅了!),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八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雖然到年底只持有四、五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第3條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 每年 (期) 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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