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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09:15:46瀏覽11|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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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7月31日核退。該所進一步說明,第二批退稅案件為109年6月2日至109年6月30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案件。該所再次呼籲,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到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收到上述詐騙手法時,敬請提高警覺,以免受騙上當。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申報伙食費1,44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員工加班誤餐費200,000元,因該伙食費已達每人每月2,400元之限額,故甲公司另列報之加班誤餐費20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併計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係實際供應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則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以供查核。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或夫妻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重複列報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時,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將按監護登記等各項順序作為認定標準。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109年10月15日發布令釋,夫妻分居或離婚,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又「實際扶養事實」 係依據夫妻實際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等扶養事實綜合判斷,據以認定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前妻109年間離婚,因雙方未協議2人所生未成年子女由何人列報免稅額,監護權亦尚未釐清,甲君與前妻各自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列報子女免稅額致有重複,經查該子女確係與其前妻同住並受其扶養照顧,而甲君僅有支付生活教育費用並未與子女同住,該局乃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並予以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分居或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免產生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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