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中南區登記 台中西屯國際租稅諮詢 木(竹)加工/製品產業節稅方式
2023/03/24 08:48:12瀏覽14|回應0|推薦0

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后里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潭子工廠登記, 台中西屯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設立, 台中北區稅務規劃

Q:想問一下如果現在才發現去年9月銷貨手開的2聯式發票因為當時大小寫金額書寫錯誤,而導致短報,現在還可以跟國稅局更正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仍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惟不影響財產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之認定,故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復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坐落臺北市大安區房屋委託其子乙君管理,授權其子乙君代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與承租人約定將租金交付乙君,甲君雖主張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為乙君,惟查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乙君僅係代理其父甲君簽訂租賃契約,該租約之效力仍及於出租人本人(即甲君),故出租財產之租金仍屬財產出租人(即甲君)之租賃所得,況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縱租金約定讓與乙君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甲君為系爭租金之所得人,自不得依其主張變更所得人為乙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提升資訊透明度之發展趨勢,我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制度,除自94年度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等移轉訂價文據,且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跨國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如已達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門檻,應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應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以108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送交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以往有會計師及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送交成員反映,基於資訊之機密性,境外最終母公司不願將國別報告交由我國境內成員送交,為解決前述問題,財政部已開發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系統網頁版並提供英文版,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上線,跨國企業集團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於境外透過網路送交國別報告,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便捷的送交管道。  該局呼籲,109年已接近尾聲,提醒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若屬應送交但尚未送交108年度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者,務必留意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送交,對於依規定應送交而未依限送交前開報告之營利事業,除依規定處罰外,將列入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之參考。

ACC711CEV55CE


海洋工程設備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中區專業營造業登記 台中豐原電商稅務諮詢 台中北區借址服務會計服務推薦台中逢甲個人工作室登記 台中西屯財團法人稅務諮詢 台中大雅投資法規諮詢及工商登記會計服務推薦
( 休閒生活國際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7adweh770890&aid=178687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