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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但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遺產管理人,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遺產管理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指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間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如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可以申請延長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如未依限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規定進行調查及核定應納遺產稅額,並通知遺產管理人於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所謂網路商店是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行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為行銷通路手段。如果原本已經以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
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另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商業登記所營業務可以「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概括方式記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稅法上允許合法的節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惟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及累進稅率的適用,所以同法第15條另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渠等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乙君,同年亦匯款200萬元贈與兒子丙君,因贈與乙君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而贈與丙君之財產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屬免稅之贈與,故甲君107年度並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於108年死亡,因贈與配偶乙君1,000萬元及贈與兒子丙君200萬元共計1,200萬元,核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即應將甲君生前1,2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尤其是對配偶等特定近親所為之現金贈與,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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