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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於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常發現營利事業填報營業收入分類表之標準代號與營業稅籍不符,致電腦系統勾稽產生異常代號,需藉由人工改調帳查核,以確認實際營業項目,進而核定正確所得額。該分局提醒,行業標準代號涉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之認定,影響甚巨,故營利事業應據實填列行業標準代號,如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與營業稅籍登記不符時,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更正營業項目,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列正確行業標準代號,避免電腦系統勾稽產生異常而被改為查帳案件。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10月31日適逢假日,繳納期限依規定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該署說明,一般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納稅義務人可以從行車執照分辨車輛係自用或營業用。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由地方稅稽徵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1月2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納稅義務人未於今年12月31日前繳清今年使用牌照稅,倘於110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該署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今年3月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而發生之外銷損失,例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可認列。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免附)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500萬元,甲公司主張係因外銷商品有瑕疵而給付之賠償款,與國外進口商議定以減收對其應收貨款方式抵償,其性質核屬外銷損失,惟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無法證明該損失應由甲公司負擔,遂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因外銷業務發生之損失,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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