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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2:12:17瀏覽12|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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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本公司為專營投資公司,且已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但年中出售固定資產開立發票有抵扣仲介佣金進項稅額後申報當期營業稅之後又恢復免申報營業稅/當年度有收到股利收入,請問年終需要做兼營營業人稅額調整表嗎?(11-12月還是准免申報營業稅情況下)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清算完結情形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相關規定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申報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最近查核某補習班108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800,000元及伙食費26,0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補習班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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