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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所定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各類所得時,應(1)於給付所得時據實依扣繳率扣取稅款;(2)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3)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惟若給付對象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雖已扣繳稅款惟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其事後雖補繳或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年4月2日(星期一)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乙君薪資所得合計700,000元,扣繳義務人甲君雖已於給付所得當日扣繳稅款126,000元(扣繳率18%),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7年4月11日(星期三)〕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8年1月31日始自動補申報,經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6,300元(126,000元×5%)。  該局呼籲,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作為之義務,俾確保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從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自109年1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即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目前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截至109年12月16日止,已有101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例如:UpToDate、 Google、Apple、Sony 、Adobe、Expedia 、Various 、Amazon、 Airbnb、 Uber、 Uber Eats 、Spotify、Audible等。該等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109年9-10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占全部營業中境外電商總銷售額之比率已達99.92%,惟仍有部分境外電商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財政部已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放置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名單供民眾查詢,亦得查詢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名單;迄今尚未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上傳雲端發票。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完成代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及有意願提供境外電商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供境外電商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民眾至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該局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期完成系統介接,俾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未開立雲端發票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遭消費者檢舉或經查獲違章事實後受罰。

Q:請問會計師,一般正常的報表編制邏輯是"先財後稅",但報稅的時候沒有憑證一樣可以報嗎?這樣的話,若之後國稅局來要憑證但無法提供時會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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