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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04:09:09瀏覽44|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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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者,得在其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原須俟確實無法收取時,方得列報呆帳損失,惟考量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於呆帳未實際發生前,得先行估列備抵呆帳,以供實際發生呆帳時沖抵,提列備抵呆帳年度即可就提列金額先行列報為呆帳損失。而備抵呆帳餘額係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為原則,但為求客觀及配合實際發生呆帳情形,實際發生呆帳率偏高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備抵呆帳。至所稱「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係指「經核定」實際沖銷呆帳合計數占各該年度未減除呆帳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合計數之比率,其有未經核定者,得暫以自行申報數估列,俟稽徵機關核定時,再依上揭比率調整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103至105年度期末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分別為5,000萬元、3,000萬元及2,000萬元,103至105年度申報實際沖銷呆帳分別為80萬元、60萬元及40萬元,經核定實際沖銷呆帳數分別為72萬元、45萬元及38萬元;該公司以前3個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1.8%〔(80萬元+60萬元+4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估列備抵呆帳限額,計算申報106年度備抵呆帳提列金額,惟前揭比率依核定數計算,應為1.55%〔(72萬元+45萬元+38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爰調整減少106年度備抵呆帳提列金額。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Q:會計師您好: 1.公司因業務需要送禮給地方仕紳、記者等,是否需列所得?列其他? 2.送禮給工會理事長(剛好是公司員工)是否需列所得?50薪資? 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指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其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是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的公司,108年度欲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09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108年度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及其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的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的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準;採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的郵戳日期為準。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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