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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04:54:38瀏覽15|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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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該局進一步表示,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上開立法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個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6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嗣後甲君於108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06年7月16日起5年內,即至111年7月15日止,該受贈土地仍需繼續作農業使用。該局特別提醒,農地贈與雖可免併計遺產課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因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您好,我司4/1外銷出口,4/9發生此筆出口之銷貨退回,此銷退與原銷貨為同期,請問該銷退之會計科目在帳上應作銷貨退回,還是應作銷貨收入之借方?謝謝回答

蔡先生最近委託代書代為申報蔡奶奶之遺產稅,並支付一筆代書費,詢問國稅局該代書費是否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執行遺囑及遺產管理的直接必要費用,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要件,必須是被繼承人遺囑指定或由親屬會議選定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支付的費用,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繼承人自行找會計師、律師或代書代為處理遺產或申報遺產稅,是繼承人為自己之權益所為作為,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不符,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蔡先生所支付之代書費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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