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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20:45:39瀏覽26|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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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受有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其107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另符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該所分別舉例說明:舉例一、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林君107年1月起將房屋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予符合規定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王君居住使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以120,000萬元〔(20,000萬元-10,000萬元)×12個月〕為應稅的租賃收入,如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申報68,400元〔120,000元×(1-43%)〕為租賃所得。所分別舉例說明:舉例二、符合住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依前例,若林君係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出租房屋予王君居住使用,當年度得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率為60%,即申報48,000元〔120,000元×(1-60%)〕為租賃所得。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於申報出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Q:因貨物延遲出貨對方公司給付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交易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無論交易是所得或損失,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稅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以來,常見未辦理申報類型包括不熟悉房地合一稅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或誤認房地交易虧損,無所得即無須申報等。而未辦理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調查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未依限辦理申報之行為罰或未申報所得之漏稅罰二者擇一從重之處罰。  該局近期查獲另一起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類型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購入北市土地,98年併同鄰地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109年間房屋興建完成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同年以1億5千萬元出售房地(土地9千4百萬元、房屋5千6百萬元),甲君誤認其109年取得所有權之房屋與97年取得之土地相同,均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得房屋交易所得1千1百萬元,應補繳稅額174萬元,另處以罰鍰87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如有未申報情事者,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補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者,就能免予處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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