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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台股加權指數最近屢創歷史新高,營業人投資國內外股市參加除權(息),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應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收入來源,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及依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之投資收益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方法,兼營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否則應採用比例扣抵法,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獲配股利收入如未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分局特別提醒,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確實依規定計算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貨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使用統一發票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除於實體店面營業外,尚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及稅款5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之5%,擇一從重處罰。該局指出,現行統一發票中獎金額最高為1千萬元,民眾購物會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消費者常會提出檢舉,另外,因近年來常發生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件,國稅局也會加強蒐集資料,並透過金流、物流或資訊流進行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時,仍應特別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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