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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捐贈部分商品供商會使用於無聲拍賣,並未取得任何對價,請問該商會應以何名目(捐款、實物捐贈、無聲拍賣等等)之收據開給我們以資證明? 謝謝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支出,僅提供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匯款證明是否可列報為費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供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仍應提供足以證明有居間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以免遭剔除補稅。(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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