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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無論承租人是營業人或個人,均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因承租人有無填報扣(免)繳憑單資料而有不同,倘民眾涉有漏報情事,將依法裁罰。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483,360元,經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甲君主張因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並無扣繳憑單可參,致未申報租賃所得,並非故意漏報,請准予從輕裁罰。經該局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尚不能以非屬扣(免)繳憑單資料所得為由,卸其依法申報之責,甲君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致漏報系爭租賃所得核有過失,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實已考量甲君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原處罰鍰並無違誤,爰予維持。  該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對申報內容應盡詳實申報之責,申報時請務必再次確認切勿短漏報,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於申報期截止前完成申報,須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才可以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截止,如納稅義務人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未經公告之調查基準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都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調查基準日1.經檢舉之日2.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先行調查之日3.經公告之調查基準日        中區國稅局查獲案例,甲君於107年度有執行業務及薪資等所得,未於申報期限(108年5月31日)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以公告方式其未申報案件之調查基準日為109年4月1日,核定應納稅額3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109年6月20日至戶籍地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並於同年7月1日收到核定通知書,應免處罰。經該局調查,甲君未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稽徵機關以對外公告方式公告其案件之調查基準日為109年4月1日,雖然甲君有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惟補報繳日期係於公告調查基準日後所為,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者,除補稅外還須依所得稅法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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