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中大里工程顧問業登記 消費性電子產品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電子發票b2b b2c諮詢
2023/01/06 22:59:45瀏覽17|回應0|推薦0

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南屯財務顧問會計服務推薦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潭子其他稅務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北區會計稅務記帳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大雅農會稅務諮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再行出售者,該次銷售行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係屬另一個銷售行為,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的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附條件買賣交易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如係採分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應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該交易如係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按全額一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其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已報繳之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機器設備30萬元給乙,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5萬元,合計3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嗣後再轉售給丙,銷售價格為22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的價金22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未能向乙收回的價款20萬元部分,免再依約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又本案甲公司如係與乙約定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按全額3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未能收回的價款20萬元部分所報繳之營業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的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而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情事者,請留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最近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因為是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被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於111年4月1日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由甲變更為乙,後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A商號於111年2月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形,依據上開函釋規定,111年2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主體為甲,應對甲補稅並依規定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上述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資料資料:高雄國稅局)

Q:若公司因經營困難,想要註銷登記,須注意稅法上那些相關規定呢?

ACC711CEV55CE


自行車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北屯保險經紀業登記 量測儀器產業節稅方式 瀝青產業節稅方式台中西屯變更登記 台中大雅併購諮詢 建築設計、營繕裝璜產業節稅方式
( 心情隨筆連載小說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7adbaog46986&aid=17804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