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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銷售貨物難免會發生客戶積欠帳款之情形,如應收帳款未能收回時,企業應先瞭解帳款無法收回的原因,不同原因在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證明文件也不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以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第一種是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第二種則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之催收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以確認債務人之營業地址及營業狀況。另外,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帳款者,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 ,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營造友善外資來臺投資之所得稅環境並強化企業國際競爭力,我國迄今已有33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簽署生效,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來源所得,應留意租稅協定有無免予課稅或上限稅率規定,並依所得屬性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相關規定,以免於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又不得扣抵我國應納稅額,導致重複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就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於限額內予以扣抵,復依同法第124條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爰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協定屬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者,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規定減免稅額,惟若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國外稅款,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國外稅款將不得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我國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轉投資之印尼A公司所給付股利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依印尼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額200萬元,惟我國與印尼已簽署租稅協定,依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10條第2項規定,股利取得者如為此項股利受益所有人,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10%,即印尼僅得就上開股利收入依上限稅率10%課徵100萬元稅額,甲公司亦僅得就該稅額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甲公司未就該項股利收入向印尼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規定,該溢繳之國外稅額,依前揭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不得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剔除該部分之國外可扣抵稅額並核定補繳稅款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源自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時,應留意租稅協定有無免稅或上限稅率等優惠,若符合相關規定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  該局說明,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09年6月30日前完成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等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將就未繳清之稅款,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且原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藍色申報或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亦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原申報之相關優惠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109年6月16日採用網路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減除「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應納稅額為16萬元(80萬元Ⅹ稅率20%),甲公司經申請核准分12期繳納稅款,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亦併同其他申報附件於109年7月30日前以網路上傳完成,但嗣後如有任何一期分期繳納稅款未按期繳納,則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無法享有原會計師簽證申報得減除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之優惠,應納稅額將增加24萬元(120萬元Ⅹ稅率20%)。  該局呼籲,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原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藍色申報或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原申報之相關優惠措施,影響甚鉅,請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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