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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逢甲公司登記 台中北屯營造業稅務諮詢 會計師稅務簽證的好處?
2023/03/23 12:03:50瀏覽29|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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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於遺產稅申報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惟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提示給付之證明文件,未給付部分將會遭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指出,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目的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故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生存配偶對被繼承人之債權請求權,非屬遺產稅之課徵範圍,因此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生存配偶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待其履行,並不是該請求權一經主張,生存配偶即得管領任一項仍屬被繼承人遺產之財產。換言之,分配請求權內容及範圍須待生存配偶請求並取得財產所有權後,始告完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夫死亡,甲君代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700萬元,經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因逾限未提示給付之證明文件供核,乃遭剔除該請求權扣除額,補徵應納稅額130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請求權為其法定權益,應准予列報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繼承人間仍有爭執,並未能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甲君,是以,相當於該請求權價值之財產即不得排除於遺產稅之課稅範圍,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影本或土地、房屋登記謄本等),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展延給付期限,否則期限屆至仍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未給付部分將須補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有關用地登記的部分,在申請工商登記時,可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各縣市政府工商服務處窗口詢問,送件後再由主管單位進行查核。 

臺北市自100年12月1日起已設置 #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櫃檯,公司(商業)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在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皆須檢附「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網址:http://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之查詢結果或填寫「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以確認營業場所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規。 

另自109年1月1日起,依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 #餐館業 #其他餐飲業,申請前述登記時臺北市政府將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協助查詢服務,期藉此提醒及促使業者應慎選合法地點營業。(其他行業類別請參照該作業須知規定) 

至於消防安檢部分,一間好的餐廳,除了食材要讓客人吃得開心,更要讓他們吃得安心,因此餐廳環境的消防與公共安全設備也相當重要喔!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第十二條規定,將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歸類於甲類場所中,而應規劃配置的相關消防設備如下: 

1️⃣滅火設備:餐廳包含室內室外均應設有水霧式或是粉末式滅火器。 

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餐廳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必須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避難逃生設備:餐廳應設有避難逃生設備以及相關指示以防萬一。 

4️⃣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餐廳應設有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搶救之必要工具以及設備。 

有關以上各項設備的詳細說明可以參考 #內政部消防署 查詢,然而因每個建築物件的設施、狀況等都不一樣,若有疑問還是要請教消防技師及建築師等專業人士喔! 

建議餐廳老闆可多了解及認識《消防法》,違者將可能遭到相關單位取締、罰鍰,嚴重者甚至可能勒令停業,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1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金費用300萬元,經查其中200萬元係依規定實際提撥至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另100萬元係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支出,惟甲公司既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依提撥數列報職工福利金費用,且其職工福利金足以支應員工旅遊費用,該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應先由福利金項下列支,甲公司不得再將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列報職工福利費用。      該局呼籲,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提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辦理,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除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外,縱使提撥數未超過限額,仍不得再以福利金科目列支任何費用,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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