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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生氣的公務員
2010/02/07 11:24:05瀏覽1081|回應0|推薦6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7/52/2063h.html

銀行提供的信用卡回饋中,多數以刷卡累積紅利點數為主,但業者幾乎都規定使用期限,讓卡友頗有怨言。行政院消保會今(6)天表示,針對信用卡紅利兌換,已邀集相關機關、團體會商並取得共識,要求業者不得任意縮短已揭露的紅利使用期限,若有違反將可依銀行法處50萬~250萬元罰緩。

  消費者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銀行大多提供紅利點數,可以累積兌換商品,或是拿來折抵現金。但消保會接到過不少民眾反映,銀行嚴格限制卡友於一定期限內兌換完紅利點數,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消保會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金管會銀行局,針對該議題召開會議進行研商。

  消保會法制組組張邱惠美指出,經多次討論後,與會的代表已取得一些共識,首先銀行若事先已揭露紅利點數的使用期限,如終身、2年、3年,即應於該期限內讓持卡人使用紅利點數,不得任意縮短、更改。

  此外,邱惠美表示,要是業者未先揭露使用期限,依金管會規定,將視為永久有效。而未來紅利點數的使用期限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同時,邱惠美強調,雖然在銀行業者將紅利點數視為屬於額外給予卡的優惠,但消費者必須要刷卡才能累積紅利,並非無償取得。因此業者不能隨意縮短點數使用期限,侵害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則表示,早在民國96年間,該會就已針對銀行提供的信用卡優惠,做出規範。依規定發卡機構現行給予的各項優惠,若屬於銀行可「控制」的內容,在原提供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紅利點數可歸類於此種。

  而停車優惠、機場接送等優惠,則屬於銀行「不可控制」項目,銀行可能會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合作廠商終止合約,導致優惠中斷,而業者則必須於變動前60天告知消費者。金管會表示,若發卡機構違反規範,將可依銀行法處50萬~250萬元罰緩。

  此外,消保會則建議,發卡機構應提供更多便捷兌換紅利點數機制,例如網路兌換、現金折抵等。同時輔以電話語音系統、客服人員或傳真等多種通路進行紅利點數兌換,以服務不同客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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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新聞,老實講我沒什麼意見.

我有意見的是消保會那位組長的發言

我知道這年頭講就事論事  就法論法
不管在台灣哪個角落都不受歡迎

可是今天看到消保會的"法制組長"講出這種話
實在是讓人對這個國家的公務員心寒
如果這個社會連政府的公務員  都可以為了迎合民意
而扭曲一個社會最基本的遊戲規則與基本價值
那麼這個社會必然會繼續朝向民粹  理盲的自我毀滅之路邁進

刷卡才能累積紅利所以不是無償取得這種話
如果是民意代表為了騙選票來講也就算了  一個法制組長講這種話
實在有點誇張到離譜的程度

紅利點數是否無償  是要看消費者刷卡累積紅利點數時
相較於用現金支付  是否付出了額外的代價?
如果有  那表示紅利點數的確是有償取得
如果沒有  那就表示紅利點數就是無償取得

舉個生活化一點的例子:
比如說我去家樂福買東西  結帳的時候要三千元
我用現金給  是要給三千
我刷信用卡  帳單也一樣是三千  但是銀行送我一百點的紅利點數

請問這個一百點的紅利點數  是有償取得?  還是無償取得?

稍微有點腦袋的人都可以分辨  這一百點的紅利點數當然是無償取得
因為我並沒有為這一百點的紅利點數付出任何"額外的代價"
相較於我付現金  刷卡這一百點就是我白賺的
這麼簡單的道理  有那麼難理解嗎?

除非是有付年費或是有刷卡加成收費
這時候的紅利點數或許可以說是有償取得
但是在台灣  絕大多數的卡友取得紅利點數的情況
明顯都是無償取得

我要是這位公務員的上司
我勸她最好去當政治人物  去選舉  而不是來當公務員

為了討好老百姓  不顧專業,原則與是非  隨口胡說八道
那是民意代表與政客的事情  因為他們不討好老百姓就會沒選票沒飯碗

雖然可惡可悲  也還算情有可原
這就像我們上班如果遇到腦殘的老闆
除非另謀高就  不然如果想吃這碗飯
那就只好跟著一起腦殘

但是公務員不同
國家之所以用考試而非選舉來晉用公務員  之所以保障公務員有鐵飯碗
就是要你們這些公僕依照良知與專業來做事
不需要去搞民粹跟討好老百姓
連這個都做不到  那國家養你何用

今天是一個立法委員或是消基會講這種話也就算了
法制組長還講這種話  看了真是一整個火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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