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器捐 錯上加錯 - 沈政男 - udn部落格
沈政男
作家:沈政男
文章分類
    Top
    死囚器捐 錯上加錯
    2012/12/24 06:19:53
    瀏覽:6240
    迴響:6
    推薦:3
    引用0

    死囚器捐
    倫理上有矛盾
    也會助長判死
    沈政男(醫師、文字志工)

    死刑是錯誤的,死囚器捐則是錯上加錯。

    死囚不得器捐的理由有好幾個,最重要但也最被台灣社會忽略的,是倫理上的矛盾。

    台灣社會支持死刑,主要為了死刑的報復與阻卻功能,也就是彌補家屬的傷痛,以及嚇退潛在的犯罪者,但死囚器捐,正好削弱上述目的。

    就彌補家屬的傷痛來說,死囚器捐,讓死刑犯暈染上英雄色彩,減輕其內心的罪惡感,甚至也抵銷了社會對死刑犯的譴責,這些效果違背死刑的報復目的。

    而就阻卻犯罪來說,死囚器捐,使得死刑帶有利他意涵,有助社會公益,將減輕死刑的恐怖,妨害嚇阻效果。

    此外,為了死囚器官的保存,射擊點由心臟改為太陽穴,死囚並未真正腦死,醫療人員此時摘除器官,等於參與行刑過程,這是美國內科學會、外科移植學會抨擊死囚器捐的最大理由。

    再來,有人說死囚若出於自主選擇,為何不能器捐?問題出在死囚身處監獄的閉鎖、逞罰性環境裡,很容易受到不當鼓吹與誘導,難以伸展自由意志,形成真正的知情同意。

    除了以上倫理考慮,死囚器捐在實務上也有不良效應。

    比如說,死囚得以器捐,美化了死刑,會讓法官在審理死刑邊緣案件之時,減少天人交戰,偏向判死。

    再者,死囚器捐,也會讓死刑的存廢討論,天平失衡,偏向支持死刑。

    甚至也可能像中國一樣,死囚器官被販賣圖利。

    2011
    年美國有一位死囚 Christian Longo 投書紐約時報,要求死後捐臟器官,引來輿論熱烈討論,而美國醫界近年來也有開放死囚器捐的呼聲,最終都因為上述考量而不了了之。

    全世界已開發工業國家,只剩美國、日本、台灣、新加坡還在執行死刑。

    全世界容許死囚器捐的國家,只有中國跟台灣。

    台灣社會一方面贊成死刑,另一方面又容許死囚器捐,削弱死刑的報復與阻卻目的,根本自相矛盾。

    回應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迴響(6) :
    6樓. 凹凹
    2012/12/26 08:53
    不太同意

    >> 死囚得以器捐,美化了死刑,會讓法官在審理死刑邊緣案件之時,減少天人交戰,偏向判死。

    法官也不知道死囚是否會捐正,這樣的可能很微乎其微吧?

    >> 死囚身處監獄的閉鎖、逞罰性環境裡,很容易受到不當鼓吹與誘導,難以伸展自由意志,形成真正的知情同意。

    這點我更無法認同。別忘了死刑者同時被斥奪公權終身。他既然沒有公權了,那就算不經過他同意,強制器官移植,也沒甚麼不可以。現在還問他們意願,已經算是很人道了。

    5樓. james
    2012/12/26 03:29
    re death penalkty
    Shit, if ur son or daughter or parent murdered are u still accept no death penalty  ??
    4樓. 老皮
    2012/12/25 22:13
    死刑不是報復,死刑是代價

    你一開始就先設定死刑是錯的,當然任何事和死刑在一起都不對。問題是,死刑真的是錯的嗎?說死刑是報復,是把死刑汙名化。死刑不是報復,是代價,以私慾奪取無辜生命的代價。(請注意私慾無辜兩詞,這是死刑和殺人不同的地方。)

    再說,捐贈是人生來就俱有的權利,不因他的行為及表現而有差別。我們怎能剝奪死刑犯的人權呢

    3樓. 張爺
    2012/12/25 14:24
    死刑與器捐並不矛盾

    執行死刑不必然代表或者蘊涵報復主義

    尤其是施打麻醉藥的無痛死刑

    如死囚願意器捐遺愛人間

    一個成熟社會更應該平心納受

    這不但有利於病患的醫療,也代表國家僅剝奪其生命

    但不剝奪其或多或少的贖罪的權利

    台灣醫界的醫學倫理討論一向貧乏

    很簡單的道義邏輯總是被醫界搞得一團糟

    還看過教學醫院的醫事倫理專家把醫事倫理的討論單純建立在法令上

    對生命價值的討論卻隱而不彰

    醫界真的要加油了


    2樓. whola
    2012/12/25 05:37
    你無權
    個人意願,你有何權
    1樓. 嘿嘿~~
    2012/12/25 02:55
    反對死刑、反對死囚器捐
    版主這篇言簡意賅、思路縝密、邏輯清晰,具備法律道德等人文精神,
    給您按個「讚」!





    感謝!

    歡迎加為臉書好友。  沈政男2012/12/25 06:4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