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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子行的生活情態
    2020/12/04 2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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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6 基隆部落止觀修持-慧學法談 (預習文)

    共讀範圍:《佛教的真髓》/ 第七章 佛教與文化,p216-p220。

    摘記共讀要點,如下: 

     

    一、印度之耆那教與佛教在發展上之初探

     

    一) 古印度的四種姓社會制度與正統的在家與出家之「婆羅門教」信仰文化及風俗習慣,在「佛教」出現前數百年就已經存在;而這些古制度文化並轉型存續成為現今的「印度教」及種姓制度的遺毒(如對奴隸賤民階級的不平等對待仍未獲得全面的摒棄)。另外,和佛教差不多同一時期開始活躍的非正統的沙門教團—耆那教,耆那教前身即佛典上「六師外道」之一:尼乾陀若提子(Nigantha Nataputta);兩者同樣經過歷史長河之洗鍊,最後,強調中道生活的佛教,如同附著於印度文化土壤表層的失根花草,在印度大陸上衰微,甚至滅亡;而強調苦行主義的耆那教仍在現今印度持續發展中。原因為何?作者大致這樣推論:

     

    (一) 耆那教對在家信徒也訂定相當嚴格的戒律規範,如:耆那教遵守連小蟲都不殺的嚴格戒律,所以在家信徒都不從事如農業、畜牧、林漁業等與殺生有關的職業,而是以和殺生完全無關的商業為主。由於,在家信徒的戒律與出家眾類似且繁複,卻都能謹慎遵守,這是有別於佛教之處 (因為根本佛教時期是以出家聲聞弟子為正化者,釋尊未對在家信徒嚴格規範如出家僧團特有的生活方式);而且由於出家僧人嚴守戒律、勤於修學,所以使在家信徒中從商資本家對僧團給予經濟支援。整體而言,對在家信徒的職業與階級有所限制,對於風俗習慣與宗教禮儀等許多方面,也大都傳承耆那教特有的風格,其與出家眾的身分背景相似,因此,整體素質較為一致;耆那教的發展規模雖小,但出家眾與在家眾齊心團結、各盡本分,共同維繫了教團、教法之存續。換言之,耆那教僧俗一體,共同維繫教法,因此能以踏實穩健的步伐持續綿延,直到今天,雖然它歷來一直有存續的困擾,但至今仍「如實地維繫著法脈」。即使,到了後世正統的婆羅門以印度教的形式,再度復興隆盛之際,耆那教也未受到如同佛教那樣重大的打擊;乃至,伊斯蘭教入侵而重擊印度各宗教時,耆那教也未滅亡。

     

    (二) 佛教在印度的全盛時期,事實上,這並非意味著印度社會已全面佛教化。佛教所影響的只不過是社會的上層文化而已,社會制度與風俗習慣等所有基礎文化,還都是傳統式的婆羅門文化。或許,釋尊原本希望將基礎文化,轉化為佛教的理想方式,最後退而求其次,只在出家僧伽中揚棄婆羅門式的風俗習慣與社會種姓制度,實行佛教特有的出家僧伽生活規範;而這種生活規範卻無法適用於一般社會大眾,只被當作上層的精神文化,於是對基層文化的變更與改革,則毫無著力之處;是故,佛教採用出家僧團與在家信徒等僧俗二眾生活並行的組織。在佛教信仰興盛的時代與地區,在家信徒的社會生活即是:皈依佛、法、僧三寶,終生持守五戒(1.戒殺生、2.戒偷盜、3.戒邪淫、4.戒妄語、5.戒飲酒)並在每月四或六次的齋日(布薩日)中持守八齋戒,過著近於出家沙彌與沙彌尼般嚴謹的戒律生活,並奉行佛教的宗教儀禮。但也只有這些與一般民眾的社會生活有所不同,至於其他關於婚喪喜慶等風俗習慣與社會制度,就不得不遵從傳統的婆羅門教社會制度與風俗習慣的基礎文化。

     

    註: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06-頁107云: 

    布薩,源於吠陀(Veda)以來的祭法。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滿月祭(Paura-mā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upāvasatha(優波婆沙,即布薩)。佛陀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適應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佛教也就成立布薩制。信眾們定期來會時,為信眾們說法;信眾們受持「八關齋戒」。信眾們為家務所累,不能如出家人那樣的專精修行,所以每月四次或六次,來僧眾的住處,受持八關齋戒;也就是受持近於出家的——清心寡欲,內心清淨的宗教生活。一日一夜的八關齋戒,就是適應這種事實而成立的。每月六次或四次的布薩,是攝化信眾,使信眾領受深一層的精神生活的制度。……「洗心曰齋」,本為淨化自心的意思。……佛陀適應時代而成立的布薩制,對信眾來說,是重於禁欲的,淨化自心的精神生活。 

    在佛的指導下,布薩更成為有深刻意義的僧伽(sagha)布薩。發展完成的布薩制度,是這樣的: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陰曆十五或十四日,三十或二十九日)舉行布薩。2.在一定區域—「界」(sīmā)內的比丘,舊住的或新到的,有出席參加的義務。這是名符其實的全體會議,如有人不到,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應委託同住的比丘,向大眾表示: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僧事,無條件的完全同意,這名為「與欲」(chandamdātu)。4.如「眾不清淨,不得為說」波羅提木叉。所以如有過失的,先要悔除清淨。「與欲」而沒有出席的,也要「與清淨」(pārisuddhidātum),表示自己的清淨,沒有過失。大眾如法集合,如僧伽有事,先要處理解決。如比丘們有所違犯,也要依法處理,或出罪清淨。……據此可見,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戒經)以前,通常要將種種僧事處理好。上面所說的,是僧伽布薩以前的事。僧事處理了,過失也悔除了,然後大眾一心,和合清淨,舉行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就是布薩。

     

    註:星雲大師,《僧事百講4》,第五講「八關齋戒」云:

    八關齋戒就是到寺廟裡受「八戒一齋」。「八戒」,即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飲酒、不著花鬘香油塗身、不歌舞觀聽、不坐臥高廣大床;此外還有「一齋」,不非時食,即過午不食。經過一晝夜的學習,會感到出家生活之所以令人歡喜,是因為那是德化的、樸實的、淡泊的宗教生活,能讓人一切都放下、自在安然,無牽無掛無礙,所以參加八關齋戒的意義在此。

     

     

    二) 耆那教與佛教的比較 (下文節錄自:顏素慧編著,《釋迦牟尼小百科》,頁38 )

     

    (一) 佛陀在世時,印度社會流行一種極端的唯物論,宣揚及時行樂,嘲笑婆羅門宗教和世間的道德。雖然,迷信神權和祭祀是不正確的,但一味地追求現世的名利物欲,也非幸福之道。為了挽救這兩個走極端的思想危機,當時出現了兩個新興的宗教,就是耆那教(Jainism)佛教(Buddhism),兩者同時盛行於恆河中游地區;在諸多新興思潮中,特別要釐清耆那教與佛教的異同。

     

    (二) 講求苦行的耆那教,是由被信徒稱作「Mahavira」所創;Mahavira音譯「摩訶毘羅」,是「偉大的英雄」之意,尊稱:「大雄」尊者,其原名是「尼乾陀若提子(或稱:尼乾子) 」,生於B.C.599年—B.C.527年,與釋尊(B.C.623—B.C.543)同時代。大雄生於印度河流域,屬於印度剎帝利階級,具有王子身份;他在三十歲時出家,成為居無定所的苦行僧,在修苦行十二年後獲得證悟,稱為「耆那(Jina意為勝利者)」。後來,大雄收了十二位弟子,佛典上簡稱追隨他的出家沙門為「尼揵子」,他們將大雄教法彙編成經典,並著手建立教團,以恆河流域為主要傳布發展地區,摩揭陀國的那爛陀城便是耆那教的中心。耆那教徒相信,每個靈魂都是被束縛著的,藉由修持五大禁戒等正行就能達到解脫目標;也特別重視苦行,因為唯有藉由苦行,靈魂才可能從「業」中解脫出來。因此,耆那教的教義核心是五大禁戒:不殺生(Ahimsa不傷害任何生物)、不偷盜(Asteya不拿經由不當方法、途徑得到的東西)、不淫行(Brahmacharya不沉溺於肉慾快樂的淨行)、不妄語(Satya,只說實話且語不傷人)、無所有(Aparigrah完全不粘著人、地和物,多指錢財,也有譯作不貪財者)。耆那教的另一個特色是無論出家或在家信徒,全部是徹底素食主義者,而在家信徒所從事的職業也有所規定。

     

    (三) 耆那教和佛教,在背景與思想上有許多相似之處:1.大雄與釋尊的誕生年代相近,都在西元前六世紀左右,時印度新思想蓬勃發展的階段。2.兩位教主都有傳奇的誕生故事。3.兩位教主都是剎帝利王族階級的王子。4.兩位教主都是反唯物的無神論者。5.另外,依據呂凱文,〈當佛教遇見耆那教 ──初期佛教聖典中的宗教競爭與詮釋效應〉指出:以宗教術語為例,佛教與耆那教皆稱呼自己的宗教聖典為「阿含」,也同樣以佛陀(覺悟者)、耆那(勝者)、大雄(偉大的英雄)、如來、阿羅漢、世尊等詞作為各自宗教究竟解脫之聖者的稱謂。兩教創教之初同樣使用地方俗語宣教──後來的原始佛教聖典結集與整理為巴利語,耆那教聖典最初是以安達摩伽陀語(Ardha-Magadhi)集結而成,後來梵語反而成為佛耆兩教聖典的重要媒介,兩教聖典語言皆由地方俗語發展至梵語。再者教團組織也相當類似,兩者皆以出家修行僧為中心,在家信眾則是歸依與護持出家僧眾。

     

    (四) 耆那教和佛教,在教法與發展上也有許多差異:1.教法不同:耆那教重視苦行,認為苦行是達到解脫的途徑。佛教則反對極端苦行,認為使身體受苦並不能真正解脫苦惱。2.發展不同:耆那教在印度歷史上從未斷絕過,信仰勢力仍以印度境內為主,目前,耆那教以西印度孟買為中心,尚有數百萬信徒,大部分從事貿易,是該地經濟勢力的主宰。而佛教在印度,曾遭伊斯蘭教(Islamism,也稱:回教) 教徒徹底破滅;不過,佛教雖在印度滅亡,卻在亞洲各地發展成了世界性的一大宗教。

     

     

    二、關於根本佛教時期在家信眾的社會生活,除了上述:「皈依佛、法、僧三寶,終生持守五戒 (戒殺生、戒偷盜、戒邪淫、戒妄語、戒飲酒),並在每月四或六次的齋日(布薩日)中持守八齋戒」外;對現今佛弟子而言,日常生活上與婚喪喜慶、待人處事接物等方方面面上,該怎麼做才符合釋尊教法的生活方式呢?

     

    一) 達賴喇嘛尊者教授,西藏「無著賢大師」之《佛子行三十七頌》

     

    註:《佛子行三十七頌》全文

    禮讚

    雖見諸法無來去, 唯一勤行利眾生,上師觀自在尊前, 恆以三業恭敬禮。

    發願造論

    正等覺佛利樂源, 從修正法而出生,修法復依明行要,故當宣說佛子行。

    次說論

    1. 此幸得暇滿船,他須渡死海,故於晝夜不空過,聞思修是佛⼦⾏

    2. 貪愛親動,瞋憎怨燃,痴昧取捨猶闇,離家鄉是佛⼦⾏

    3. 遠惡境故惑漸減,離散亂故善增,澄於法起定,依靜處是佛⼦⾏

    4. 常伴親友還離別,勤聚財物終棄捐,識客且遺身捨去,捨現世⼦⾏

    5. 伴彼若使三毒長,並壞聞思修作業,能轉慈悲令喪失,遠惡友是佛⼦⾏

    6. 依彼若令惡漸盡,功德猶如初增,則較身尤愛重,依善知識佛⼦⾏

    7. 身仍陷死獄,世間神等誰能救,故於依不虛者,皈依三寶佛⼦⾏

    8. 諸極難忍惡趣苦,能仁說為惡業果,是故縱遭命難時,終不造罪佛⼦⾏

    9. 三有樂如草頭露,是須臾頃壞滅去,故於無轉解脫道,起希求是佛⼦⾏

    10. 無始時來憫我者,母等若苦我何樂,為度無邊有情故,發菩提⼦⾏

    11. 諸苦由貪樂起,佛從利他,故於樂他諸苦,修正換是佛⼦⾏

    12. 彼縱因貪親盜取,或令他奪切財,猶將身財三時善,迴向於彼佛⼦⾏

    13. 吾身雖無少過咎,他竟來斷吾頭,於彼還難忍悲,代受罪是佛⼦⾏

    14. 縱百般中傷我,醜聞謠傳遍三千,吾猶深懷悲憫,讚他德是佛⼦⾏

    15. 縱於眾集會中,攻吾隱私出惡,於彼還益友想,倍恭敬是佛⼦⾏

    16. 我以如愛護,彼若視我如寇仇,猶如母對重病兒,倍悲憫是佛⼦⾏

    17. 同等或諸寒微,雖懷傲慢屢欺凌,吾亦敬彼如上師,恒頂戴是佛⼦⾏

    18. 雖乏資財為賤,復遭重病及魔侵,眾罪苦仍取受,無怯弱是佛⼦⾏

    19. 雖富盛名眾敬,財富量齊多聞天,猶觀榮華無實義,離驕慢是佛⼦⾏

    20. 倘若未伏內瞋敵,外敵雖伏旋增盛,故應速興慈悲軍,降伏⾃⼼⼦⾏

    21. 五欲本質如鹽滷,任幾受渴轉增,於諸能貪著物,頓時捨是佛⼦⾏

    22. 諸所顯現唯⾃⼼體本離戲論邊,知已當於取相,不著意是佛⼦⾏

    23. 設若會遇悅意境,應觀猶如夏時虹,雖美麗然無實,離貪著是佛⼦⾏

    24. 諸苦猶如夢死,妄執實有起憂惱,故於違緣會遇時,觀為虛幻佛⼦⾏

    25. 求覺尚須捨身,何況切身外物,故於身財盡捨卻,不望報是佛⼦⾏

    26. 無戒利尚不成,欲成他利豈可能,故於三有不希求,勤護戒是佛⼦⾏

    27. 欲享福善諸佛,應觀怨家如寶藏,於諸眾捨怨,修安忍是佛⼦⾏

    28. 唯求,猶勤如救頭燃,為利眾啟福源,發精進是佛⼦⾏

    29. 甚深禪定慧觀,能盡除滅諸煩惱,知已應離四無,修靜慮是佛⼦⾏

    30. 無慧善導前五度,正等覺佛不能成,故具便離三輪,修智慧是佛⼦⾏

    31. 若不細察過失,道貌岸然非法,故當相續恆觀察,斷過是佛⼦⾏

    32. 因惑說他佛過,徒然減損功德,故契乘諸者,不道過佛⼦⾏

    33. 貪圖利敬互爭執,聞思修業將退失,故於親友施主家,離貪著是佛⼦⾏

    34. 粗惡語惱⼈⼼,復傷佛儀,故於他所不欲,絕惡是佛⼦⾏

    35. 煩惱串習則難治,勇明持正念器,貪等煩惱初時,即摧壞是佛⼦⾏

    36. 隨於何時何事,應觀⾃⼼何相狀,恆繫正念與正知,修利他是佛⼦⾏

    37. 勤修諸善,為除眾無邊苦,咸以三輪清淨慧,迴向菩提佛⼦⾏

    迴向

    我依經續諸論典,及眾賢聖所說義,為欲修學佛道者,撰佛⼦⾏卅七頌。

    才淺學疏不精,碩學閱之難喜,然依經教聖者故,佛⼦⾏頌應無誤。

    然佛⼦⾏諸巨浪,愚鈍如我難盡測,故祈智者慈寬恕,違理無開諸過失。

    吾以此善願眾,皆發真俗菩提,不住有寂得在,咸成怙主觀世

      

    二)延伸閱讀:

    1. 生活可以不一樣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7856918

    2. 修習,成法器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22304563

    3. 釋悟因,<正覺唯一解脫的道路> http://www.gaya.org.tw/magazine/v1/2005/79/79s1.htm

    4. 釋悟因,<現觀緣起的智慧> http://www.gaya.org.tw/magazine/v1/2005/79/79s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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