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物販賣機甫經「中華民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的多年爭取,將夾娃娃機逐漸納入“投足金額、保證取物”的概念,讓消費者於遊玩的同時也能在一定價格內取得商品,不致血本無歸。這種做法可說是獨步全球、沒有例外,我國電玩業的前輩先進在多方奔走下,終於使政府做出讓步,同意以選物販賣機的稱謂讓具有投足金額、保證取物的機具能在一般商店陳列。
然而公會在初期制定選物販賣機公約時,卻自行將保證取物限定在1990元以內,讓大家十分不解,經筆者搜尋資料比對,發現1990元的限制乃是受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影響所致,並不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則。簡言之,選物販賣機既已是零售行業,意謂經營者有權力自行訂定商品售價,而非由公部門來決定,經濟部插手干預保證取物之售價。無非是為解決社會民怨及機台廠商之間的競合關係,其做法不僅邏輯錯亂,至始至終也違背契約自由的內涵。
無論今日對象是否為公會認證之機台,都應給予相對的自由和尊重,經濟部應改變做法對外講清楚、說明白,而不是用鎖國方式來阻擋送交評鑑的廠商。對於市面上不合格的機台應尋找產官學等專家,另行訂立細則規章來約束,並交予自由市場來淘汰,片面宣稱某家廠商可以不受限制、不溯及既往,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