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都是碰到房客不願意繳房租,又請不走,產生許多處理上的麻煩
這一篇先來談談遺留物的處理
租賃契約上能寫清楚就寫清楚,可是怎麼樣才算是寫清楚呢?
筆者找了幾個契約的版本,其中有提到遺留物的處理
第一,內政部版
承租人遷出時,如有遺留物品者,任由出租人處理,其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承租人補足,承租人不得異議。 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未返還租賃物,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第二、法院版
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處理。
第三、消基會版
乙方遷出時或租賃期限屆滿後,如遺留家具、雜物不搬出時,視作放棄,同意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若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依前款處理。(前款是指「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乙方願依約將未付之費用,向甲方結清或由甲方在擔保金內優先扣除。」)
本文評論:
上述內政部版文字最多,但感覺有些亂,基本上跟法院版都有「遷出時」的字樣,可是遷出時,不一定代表租賃關係終了,或者是有終止租約的情況發生,如果還是繼續租房子,但是把東西搬出去一部份,其他留在屋內的東西是否就任由出租人處理,或者是視為放棄?這在事實上對於「遷出」之認定會產生些許困難。
建議「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後」,作為遺留物處理的分水嶺較為妥當。
處理之授權,契約中可寫「視為放棄,同意由甲方自行處理」
處理之費用,可以先由所謂的押租金中扣,扣光了,再由承租人給付給出租人,契約中可寫「遺留物之處理所需費用,由押租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圖解行政法】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果然經過鮮師的解釋與修改,
讓人更容易理解,且也不會拖泥帶水~~
厲害!
應該還可以更好,看看大家有沒有更好的建議
J教授 於 2010/05/14 21:2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