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租戶繳不出錢,嚷著再逼就自殺
出租人也怕房子變成凶宅,頭痛的要命,房租方面,也恐怕變成事實不能,能要到就算偷笑了。
想要終止租約,但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對方打死不搬該怎麼辦?
硬闖進去,把東西全部扔出去,恐怕還會沾惹到刑事責任
打個官司請對方搬走,可是要花很多錢,舉個朋友的例子,
要求對方搬走,法院調解不成,只好進入訴訟程序,接著就是要確定訴訟標的(房子的金額),決定訴訟費用
法官要求要先鑑價,還拿了一張參考的鑑價公司一覽表
上網查了一下鑑價費用,好像都號稱要二萬元以上!!!
打電話向書記官抱怨是否可以不用鑑價的方式,可不可以依據房屋稅單來決定訴訟標的之金額?
書記官說法官會打回票的,然後安慰著說,等打贏了可以請對方付‧‧‧
這可真的是安慰的說法,對方都沒錢了,該怎麼付呢?
我這位朋友打了一堆電話,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公司只收四千五,算是小小失血了一下,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不過等到訴訟標的金額鑑定完之後,還要收個大概百分之一的訴訟費用,假設是兩百萬,也大概要繳個二萬元,這筆錢恐怕又是丟進水裡了。
只希望這些親朋好友遇到這種倒楣的狀況,希望趕緊脫離苦海‧‧‧
個人建議如下:
【圖解行政法】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哇賽!
未支付租金跟請求搬遷,打起訴訟來,竟然是兩件事情啊?
我滴天啊!
法院是在搶錢咩?!
請教鮮師一下,民事訴訟法 77-9 條: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總額為準。
依照法條看來,除非您那位朋友的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否則怎麼會需要對房屋鑑價呢?
還請鮮師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