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界有許多資料庫系統,
功能愈強大,對於偵查案件當然愈有幫助
但是這些系統應該用在調查案件或維護國家安全方面
不應該遭到濫用
據報導,孫仲瑜的個人資料被大量員警登入調查
很明顯的就是好奇,或疑似分享他人的不法行為
因為孫仲瑜這個案子,並沒有涉及刑事案件
也想不出來有什麼其他理由要來調查孫仲瑜
現在警政署加入稽核系統
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應該能有效嚇阻濫行調閱個人資料的侵害隱私權行為
建議:
相關帳號不應成為公用帳號
調閱資料應經審核同意
不定期稽核比對(例如稽核比例為5%)‧‧‧等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豬老大
難怪現在許多資料外洩
應要有管制、查資料權限
不難隱私權是法律上一大問題
JC鮮師大人:
基本上,很多公器是私用。
至於能不能用,可不可用以及你是否能取的就看你官夠不夠大。
不夠大也沒關係,位置近也可以。一樣拿的到。
現在,小弟有一問題想請教。
這是一篇公司監看員工MSN的事件
「監看員工MSN 104人力銀行挨告」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5371852.shtml
我的看法是:
MSN是屬於「私領域」是不可侵犯的。
但,今天員工在公司使用「公司資源」做「私領域」的資訊傳遞。
公司基本上是可在「公司資源」上做「檢視」的。(基本上MSN不是公司給的「工具」)
若是 e-mail 的話(指 公司給的帳號),我就認為有爭議。
就像公司給的制服,不能沒事就摸摸你口袋裝什麼東西吧?!
至於,三位主管限制該員工出辦公室及打電話。
一般當事者該如何處置?!
(我的直覺判斷是雖然是以三個人互相表示公開與證明的方式處理,但是否也會變成被控集體施暴或脅迫威嚇等等其他什麼的)
謝謝回答!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3696000
在台灣,從孫仲瑜一個人,可以發現警察查詢她的資料,也有整形醫師在電視上對觀眾侃侃而談她是他的客戶,曾經作過哪些手術等。 這些和美國醫院處理員工查詢名人病患資料相比,就可以看出隱私權在台灣和美國的不同定義。